关于福建地区2015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42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5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和专业设置
(一)凡符合《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 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今年新增了心理治疗初级(师)专业考试。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并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北京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七)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八)按照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京卫人字〔2012〕17号)的规定,对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医学中级(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4、206、376),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核医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77),超声波医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78),心电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87)等73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 基础知识 | 5月16、17、23、24日 | 8:30-10:00 |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
( 二)其他45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 基础知识 | 5月16日 | 9:00-11:00 |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 专业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
上述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附件1: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对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考试方式 |
|
101 |
药学 |
纸笔 |
|
102 |
人机对话 |
|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纸笔 |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
105 |
纸笔 |
|
|
106 |
病理学技术 |
纸笔 |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纸笔 |
|
108 |
营养 |
纸笔 |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纸笔 |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纸笔 |
|
111 |
病案信息技术 |
纸笔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考试方式 |
|
201 |
药学 |
纸笔 |
|
202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
203 |
护理学 |
纸笔 |
|
204 |
中医护理学 |
人机对话 |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纸笔 |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
207 |
纸笔 |
|
|
208 |
病理学技术 |
纸笔 |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纸笔 |
|
210 |
营养 |
纸笔 |
|
211 |
理化检验技术 |
纸笔 |
|
212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纸笔 |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纸笔 |
|
214 |
输血技术 |
纸笔 |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人机对话 |
|
216 |
心理治疗 |
纸笔 |
三、中级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考试方式 |
|
301 |
全科医学 |
人机对话 |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人机对话 |
|
303 |
人机对话 |
|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
305 |
呼吸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
306 |
消化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
307 |
肾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
308 |
神经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
309 |
内分泌学 |
人机对话 |
|
310 |
血液病学 |
人机对话 |
|
311 |
结核病学 |
人机对话 |
|
312 |
传染病学 |
人机对话 |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人机对话 |
|
314 |
职业病学 |
人机对话 |
|
315 |
中医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人机对话 |
|
317 |
普通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18 |
骨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19 |
胸心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20 |
神经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21 |
泌尿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22 |
小儿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23 |
烧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24 |
整形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25 |
中医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人机对话 |
|
328 |
中医骨伤学 |
人机对话 |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
人机对话 |
|
330 |
人机对话 |
|
|
331 |
中医妇科学 |
人机对话 |
|
332 |
人机对话 |
|
|
333 |
中医儿科学 |
人机对话 |
|
334 |
眼科学 |
人机对话 |
|
335 |
中医眼科学 |
人机对话 |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人机对话 |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人机对话 |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人机对话 |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人机对话 |
|
340 |
精神病学 |
人机对话 |
|
341 |
肿瘤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
342 |
肿瘤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人机对话 |
|
344 |
放射医学 |
人机对话 |
|
345 |
核医学 |
人机对话 |
|
346 |
超声波医学 |
人机对话 |
|
347 |
麻醉学 |
人机对话 |
|
348 |
康复医学 |
人机对话 |
|
349 |
推拿(按摩)学 |
人机对话 |
|
350 |
中医针灸学 |
人机对话 |
|
351 |
病理学 |
人机对话 |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人机对话 |
|
353 |
口腔医学 |
人机对话 |
|
354 |
口腔内科学 |
人机对话 |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人机对话 |
|
356 |
口腔修复学 |
人机对话 |
|
357 |
口腔正畸学 |
人机对话 |
|
358 |
疼痛学 |
人机对话 |
|
359 |
重症医学 |
人机对话 |
|
360 |
计划生育 |
人机对话 |
|
361 |
疾病控制 |
纸笔 |
|
362 |
公共卫生 |
纸笔 |
|
363 |
职业卫生 |
纸笔 |
|
364 |
妇幼保健 |
纸笔 |
|
365 |
健康教育 |
纸笔 |
|
366 |
药学 |
纸笔 |
|
367 |
中药学 |
人机对话 |
|
368 |
护理学 |
纸笔 |
|
369 |
内科护理 |
纸笔 |
|
370 |
外科护理 |
纸笔 |
|
371 |
妇产科护理 |
纸笔 |
|
372 |
儿科护理 |
纸笔 |
|
373 |
社区护理 |
纸笔 |
|
374 |
中医护理 |
人机对话 |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纸笔 |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
377 |
核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
379 |
纸笔 |
|
|
380 |
病理学技术 |
纸笔 |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纸笔 |
|
382 |
营养 |
纸笔 |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纸笔 |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纸笔 |
|
385 |
消毒技术 |
纸笔 |
|
386 |
心理治疗 |
纸笔 |
|
387 |
心电学技术 |
人机对话 |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纸笔 |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纸笔 |
|
390 |
输血技术 |
纸笔 |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人机对话 |
福建省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厅(局)、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4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报名条件
(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②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③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硕士学位者。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
②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
③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④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⑤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间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人卫医学网考试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2015年1月6日至25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规定上传)。网上报名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报名人员所在的地市,在榕的中直、省属单位的考生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考点填写“省属”。
(二)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三)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中直、省直在榕单位的现场确认地点(即省属报名点)设在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生计生委大院9号楼),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1月23日。各设区市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考生可向各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咨询详情。
三、材料要求
(一)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 本人近期2寸彩色(白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4.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三)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单位,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全科医学中级的考生必须提交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时必须提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说明
(一)2015年度专业代码为102、104、202、204、206、215、301-360、367、374、376、377、378、387、391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其他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 基础知识 | 5月16、17、23、24日? | 8:30—10:00 |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
2. 纸笔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 基础知识 | 5月16日 | 9:00—11:00 |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 专业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三)关于学历的说明
1. 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按原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 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的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
3. 根据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有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并且其名单有在招生花名册中备案的方可报名。
4. 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必须有省教育厅的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资格的考试。
5. 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地市教育局验印。
6. 省外高、中等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考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 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医学远程教育)的学历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高〔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设区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 101 | 药学 |
| 102 | 中药学 |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106 | 病理学技术 |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108 | 营养 |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111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 201 | 药学 |
| 202 | 中药学 |
| 203 | 护理学 |
| 204 | 中医护理学 |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208 | 病理学技术 |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210 | 营养 |
| 211 | 理化检验技术 |
| 212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 214 | 输血技术 |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 216 | 心理治疗 |
三、中级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 301 | 全科医学 |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 303 | 内科学 |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 305 | 呼吸内科学 |
| 306 | 消化内科学 |
| 307 | 肾内科学 |
| 308 | 神经内科学 |
| 309 | 内分泌学 |
| 310 | 血液病学 |
| 311 | 结核病学 |
| 312 | 传染病学 |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 314 | 职业病学 |
| 315 | 中医内科学 |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 317 | 普通外科学 |
| 318 | 骨外科学 |
| 319 | 胸心外科学 |
| 320 | 神经外科学 |
| 321 | 泌尿外科学 |
| 322 | 小儿外科学 |
| 323 | 烧伤外科学 |
| 324 | 整形外科学 |
| 325 | 中医外科学 |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 328 | 中医骨伤学 |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 330 | 妇产科学 |
| 331 | 中医妇科学 |
| 332 | 儿科学 |
| 333 | 中医儿科学 |
| 334 | 眼科学 |
| 335 | 中医眼科学 |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 340 | 精神病学 |
| 341 | 肿瘤内科学 |
| 342 | 肿瘤外科学 |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 344 | 放射医学 |
| 345 | 核医学 |
| 346 | 超声波医学 |
| 347 | 麻醉学 |
| 348 | 康复医学 |
| 349 | 推拿(按摩)学 |
| 350 | 中医针灸学 |
| 351 | 病理学 |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 353 | 口腔医学 |
| 354 | 口腔内科学 |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 356 | 口腔修复学 |
| 357 | 口腔正畸学 |
| 358 | 疼痛学 |
| 359 | 重症医学 |
| 360 | 计划生育 |
| 361 | 疾病控制 |
| 362 | 公共卫生 |
| 363 | 职业卫生 |
| 364 | 妇幼保健 |
| 365 | 健康教育 |
| 366 | 药学 |
| 367 | 中药学 |
| 368 | 护理学 |
| 369 | 内科护理 |
| 370 | 外科护理 |
| 371 | 妇产科护理 |
| 372 | 儿科护理 |
| 373 | 社区护理 |
| 374 | 中医护理 |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 377 | 核医学技术 |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380 | 病理学技术 |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382 | 营养 |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385 | 消毒技术 |
| 386 | 心理治疗 |
| 387 | 心电学技术 |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 390 | 输血技术 |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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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