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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通知

发表时间:2010/1/20 10:04: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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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53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
综合法律知识
140
84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40
84
企业管理知识
140
84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
84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10年1月29日至30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专业、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2009年首次报名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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