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职改办字[2012]52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职改办,中省直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2]3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3日、14日举行,考点设在省会石家庄。
二、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人
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工作满1年。
三、报名办法
自2012年起,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2012年报名时间为: 7月12日至8月3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www.hebpta.com.cn。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负责报考条件初审,并在报名结束后将审查情况按附件2格式形成.XLS汇总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市住建局人事劳资科联系电话:5958829;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24号房产大厦710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考试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收费等工作,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8月3日。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照片(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小二寸),保存提交,通过照片审核后即可打印报名表。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在每张报名表右上角粘贴一张备用照片)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到所在单位报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报名表及部分科目免试表、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年限证明的内容核实无误加盖人事部门(县区报考人员加盖县区职改办公章)并汇总后报市职称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1)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12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济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济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五、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考生应考时应自备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计算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六、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七、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09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49元)。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五)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附件:
1、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2、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档案号 (保证成绩滚动管理,请老考生务必填写原档案号、新考生不用填写)报名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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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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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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