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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之学历资历条件

发表时间:2010/11/16 14:03: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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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先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者,其实际从事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年限,均可视同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限合并计算。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会计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务会计、优秀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或申报者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省政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

(二)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

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任职年限)。具体指: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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