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职鉴字〔2014〕4 号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根据“人社部函[2014] 9 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8日
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14年在全区范围内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将继续试行“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5月17、18日,7月20日,9月21日,11月22、23日。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盟市鉴定中心”)及各报名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名管理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管理
(一)申报条件
各盟市鉴定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各职业申报条件详见自治区鉴定中心网站(www.nmosta.org.cn)。
(二)报名要求
1、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报名工作均采用在线考务管理系统进行。
2、考生报名时需提交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2张白色背景32mm×40mm彩色近照及同版格式为JPG 20KB以下电子版照片、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参加二级以上级别(含二级)者须撰写论文的应按相应要求于鉴定前15个工作日提交专业论文或成果(一式三份)。
3、各报名培训机构向其所在各级鉴定中心报名时应提供考生报名材料,并详细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补考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及“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考试申请备案表”(见附件4)。各级鉴定中心根据各报名培训机构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上报的考生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后,打印出符合条件考生的“报名花名册”返给该报名培训机构,要求其进行考生信息核对与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各级鉴定中心。
三、考核方式
(一)考核科目
各职业的考核科目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及综合评审三项(一级和二级需参加综合评审),各项科目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单科不合格者可在一年之内参加一次补考。
(二)综合评审
1、综合评审工作由各级鉴定中心根据申请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组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考生进行评审(综合评审办法见附件6)。每个综合评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组长1人,主持答辩工作。
2、心理咨询师需提交两份论文:“案例分析报告”和“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
3、除高级职业指导师职业外,其它各职业的论文题目均自拟。
四、鉴定收费
各盟市鉴定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所属报名培训机构收费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循《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文件中相应职业类别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杜绝恶性竞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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