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理工程师行业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其中释放了监理工程师考试报考门槛将提高的信号,专科及以下学历,不得担任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设计负责人,目前上海已开展试点,本网校特将有关信息进行了整理,供广大考生参考。
4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意提高了“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报考门槛。
4月30日,住建部官网复函,同意上海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
除此之外,在今年3月27日,上海市住建委还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自3月1日起:
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同时还提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也要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本市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 号)明确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和取得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显而易见,监理工程师报考门槛即将要提高了!但是报名条件到底会怎么提高,现在去猜想还为时过早,需要静等后续有关部门通知。但从提高报考条件来看,这对有证书的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这是一种保护,至少说明不会取消对证书的要求。本网校也将继续更新有关信息,请各位考生持续关注本网校监理工程师频道,以免错过最新消息。
目前报考注册监理工程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要求: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级别为免2科)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报考全科需满足3个硬性条件: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有的地方要求是“职称”)
任职至少满3年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9〕18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本市施工许可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营商环境”精神,我委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 年上海市优化施工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总体安排〉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1 号)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质量管控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时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地质勘察流程
针对风险可控的社会投资小型项目,进一步优化地质勘察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除极端恶劣天气、复杂地质条件等情况外,地质勘察时间应不超过 10 个自然日。
二、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本市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 号)明确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和取得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
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四、进一步细化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管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131 号)基础上,按照小型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 分类开展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不超过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二)在总建筑面积在 5000-10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中,对于含地下室的工程, 在基坑开挖阶段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对于不含地下室的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装饰装修工程大面积隐蔽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
(三)对住宅工程、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或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或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检查节点要求同上。
本通知自2019月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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