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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西藏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8月3日至8月22日

发表时间:2019/8/5 10:42: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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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2019年城乡规划师考试:各科辅导重点及试题演练

城规报名注册开始!2019城乡规划师报名注册入口已开通! 

2019年下半年起,考生不用非要持有身份证才能进考场啦!具体详情查看:关于做好在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推广应用社会保障卡的通知


【摘要】2019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10月19-20日;2019西藏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8月3日至8月22日;资格审核时间:网上核查和人工核查(8月3日至8月22日)及考后审核;缴费时间:8月3日至8月23日;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1日—10月18日

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西藏考区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3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7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9日

上午:09: 00-11: 30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0日

上午:09:00-11:30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城乡规划实务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拉萨市。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见附件)。本次考试对报考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即报考人员的户籍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流程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8月3日至8月22日

网报地址: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二)报名程序

1.考生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注册报名。请报考人员尽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白底证件照片。(未经审核工具处理的照片,系统无法识别,将影响后续报名操作)。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注册过的考生不得更换照片。考试合格后,报考人员网上注册报名时所上传的照片,将直接用于制作资格证书,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已注册的报考人员无需重新注册,但须补充完善相关注册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系统显示出核验结果即表明在线核验已完成,报考人员须继续进行网上报名。

2.考生网上报名

注册成功后,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相应级别考试,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西藏”,进入报考信息填写页面,请考生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成功填写报考信息后,请再次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考生将无法修改报名信息,请谨慎确认信息)。

(三)资格初审及缴费时间

注册时,身份信息和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结果为“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无需现场人工核查,系统将自动核查其报名资格通过后,直接网上缴费,完成网上报名工作即可。

未通过系统资格核查的考生,须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现场核查适用人员范围:

1.报名信息确认后,不适用网上提交资料且系统无法自动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

2.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人员。

现场核查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或《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1份(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中符合报名条件的一个学历即可);

3.单位盖章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原件1份。 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无误后,即可下载打印《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按照要求完善报名表内容,如个人签名,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审核部门意见栏报考人员不填。

网上资格审核时间:2019年8月3日至8月22日。

现场资格核查时间:2019年8月3日至8月22日。

网上缴费时间:2019年8月3日至8月23日。

现场核查地址: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拉萨市八一北路,西藏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楼4楼406办公室,0891-6845920)。

经网上审核通过后的考生,请及时完成网上缴费工作。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者,报名无效,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全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3〕572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120元/每科,主观题180元/科。

(五)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初审并已交费的考生,于10月11日—10月18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说明

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将试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我们将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严格核查报名材料,加强对虚假承诺的惩戒,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根据告知承诺制要求,报考人员需承诺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对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

若一经发现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虚假承诺的处理:

(一)给予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且不退还已缴费用。

(二)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应试人员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1、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城乡规划实务》为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届时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请拟合格考生(所有科目均合格)在成绩公布后20日内根据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新浪官方微博(新浪微博昵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考后资格复核的通知要求,做好考后资格复核工作。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一律视为资格复核不通过的考生,取消考试成绩及资格证书发放,请高度重视。

(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答案等进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试成绩。

(五)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

相关推荐: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大纲—四科考试大纲汇总

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2019年8月2日

附件: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人社部规〔2017〕6号)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社部规〔2017〕6号)

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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