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失效人员处理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失效人员处理情况的通知》要求,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或之前过期人员(见附件)做失效处理。
注册失效人员如需继续执业的,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进行初始注册申报,申报初始注册时应提供近四年继续教育学习证明不少于120学时(含必修、选修)。相关要求请按照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ljzc.net)《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经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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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