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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