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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失效处理的通知》
造资函〔2015〕2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现将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失效处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通知相关单位,并做好重新初始注册的申报工作。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失效处理的通知.doc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失效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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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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