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继续做好电子导游证核发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为服从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本着便民利民宗旨,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并结合“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工作要求,原省旅发委于2018年1月15日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子导游证核发下放工作的通知》(湘旅发〔2018〕3号)并面向社会公布;下达《行政管理事项授权委托书(电子导游证核发事项)》至省内各市州局(委),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经研究,继续委托下放“导游人员电子导游证核发事项”行政管理权限至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省电子导游证核发工作以委托的形式下放至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使。各市州不得再行委托。
2.委托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受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要求,围绕“责权利一致”原则,依法承担并履行好监督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积极协商编制、财政等部门,进一步落实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设备场地等,切实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和电子导游证核发工作。一经发现并查实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核管理的,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可终止该委托事项。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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