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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社局:2014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发表时间:2014/1/7 11:16: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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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月8日-28日,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1月9日-28日。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127号)精神,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机对话和笔试定于2014年5月17、18、24、25日进行。为做好我省的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月8日-28日。期间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 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1月9日-28日。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提前一年参加考试条件: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计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备注)

(三)省内合格人员申报上一级资格: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精神,2012以来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取得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下一级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资格与国家级合格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备注)

(四)硕士学历直接申报中级资格条件: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精神,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受聘到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含民营医疗机构),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中级资格的考试。

三、具体规定

(一)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必须一致。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不得跨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报名;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现报考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个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五)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人员需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由军队统一组织报名,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参加全省组织的考试。考点不受理单个现役军人的考试报名。

(六)报名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申报人在本人从业单位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点、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在筑的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中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在黔单位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考生在省直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八)省直管县威宁县、仁怀市的考生,继续按原报名渠道报名参加考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报名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一是认真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二是核对考生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护士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等证件和提交的照片(含上传的电子照片);三是在现场确认工作中,配备专门人员,网上确认设备(宽带网、计算机、打印机等),保证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顺利进行;四是在现场确认时,考试机构须按照规定格式核定考生工作单位是否填写规范,并向考生提供《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要求考生认真核对报名信息并签名确认。有关报名要求详见附件1《考试报名现场确认须知》。

(二)申请表增加条形码。报名点或考点工作人员可配备使用扫描枪扫描申请表右上角的条形码,读取考生的网报号和校验码,直接进入现场确认页面,进行确认工作,提高现场工作人员的效率。

(三)各考点在现场确认报名期间以及报名数据上传前,要认真核对考生报名数据信息,及时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确保报名工作和考试顺利完成。

五、其他事项

(一)收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物价局2013年10月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50元,共考4科。

(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和《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127号)执行。

联系人:

1.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吴 翔 赵成松 电话:0851-3617522

2.省卫生厅人事处

马 昱 电话:0851-6820725

附件:(另附)1.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须知

2.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览表

4.《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

5.《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

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12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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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须知

一、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后的《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从网上填报提交后打印)。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应提交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学历(学位)证书

(2)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初级〔师〕和中级)

(3)护士执业证书(报考护理学〔师〕、护理学〔中级〕)

(4)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之间的)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彩色免冠正面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上传和提交的照片必须相同,并为考生本人近期证件照(白底),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确认;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45 kb之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边框;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应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5.2013年度考试成绩单(参加了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中有部分科目不合格,拟报名参加2014年度考试的考生)

6.因工作岗位变动,报考现在岗位专业类别的考生必须提交“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的时间满2年”的单位证明。(符合本文第三条第三款)

二、规范考生报名信息。为加强考试信息管理,考生填报工作单位信息时,所在工作单位属于“事业法人”单位的,按照工作单位第一法人名称(即公章名称)填写;所在工作单位不属于“事业法人”单位的,填写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药卫生机构”名称。毕业学校及专业按照毕业证书上的信息填写。考生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三、做好报名信息确认工作。考生网上报名结束提交信息前,应仔细核对填写的报名信息,再打印《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考点或报名点在现场确认时,应复核《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信息与考生提交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附件2

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各报考专业与执业类别和注册专业之间关系)

报考级别专业代码专业名称 职务名称执业类别注册专业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101药学药士
102中药学药士
103口腔医学技术技士
104放射医学技术技士
105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士
106病理学技术技士
107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技士
108营养技士
109理化检验技术技士
110微生物检验技术技士
111病案信息技术技士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201药学药师
202中药学药师
203护理学护师执业护士护士
204中医护理学护师执业护士护士
205口腔医学技术技师
206放射医学技术技师
207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师
208病理学技术技师
209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技师
210营养技师
211理化检验技术技师
212微生物检验技术技师
213病案信息技术技师
214输血技术技师
215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技师
三、中级考试专业301全科医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全科医学
302全科医学(中医类)主治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类别
303内科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内科
304心血管内科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内科
305呼吸内科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内科
306消化内科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内科
307肾内科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内科
308神经内科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内科
309内分泌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内科
报考级别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职务名称
执业类别
注册专业
三、中级考试专业
310
血液病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内科
311
结核病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内科
312
传染病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内科(传染病)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内科
314
职业病学
主治医师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职业病
315
主治医师
中医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
主治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
317
普通外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18
骨外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19
胸心外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20
神经外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21
泌尿外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22
小儿外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23
烧伤外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24
整形外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25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主治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
327
中医肛肠科学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28
中医骨伤学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主治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
330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331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32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儿科
333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34
眼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眼耳鼻咽喉科
335
中医眼科学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36
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眼耳鼻咽喉科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38
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40
精神病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精神卫生
341
肿瘤内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内科
342
肿瘤外科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4
放射医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5
核医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6
超声波医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7
麻醉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外科
348
康复医学
主治医师
临床执业医师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350
中医针灸学
主治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
报考级别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职务名称执业类别注册专业
三、中级考试专业351病理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医学检验、病理
352临床医学检验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医学检验、病理
353口腔医学主治医师口腔执业医师口腔
354口腔内科学主治医师口腔执业医师口腔
355口腔颌面外科学主治医师口腔执业医师口腔
356口腔修复学主治医师口腔执业医师口腔
357口腔正畸学主治医师口腔执业医师口腔
358疼痛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外科
359重症医学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重症医学
360计划生育主治医师临床执业医师计划生育
361疾病控制主治医师公卫执业医师预防保健、公共卫生
362公共卫生主治医师公卫执业医师预防保健、公共卫生
363职业卫生主治医师公卫执业医师预防保健、公共卫生
364妇幼保健主治医师临床、公卫执业医师妇产科(妇女保健)
365健康教育主治医师公卫执业医师预防保健、公共卫生
366药学主管药师
367中药学主管药师
368护理学主管护师执业护士护士
369内科护理主管护师执业护士护士
370外科护理主管护师执业护士护士
371妇产科护理主管护师执业护士护士
372儿科护理主管护师执业护士护士
373社区护理主管护师执业护士护士
374中医护理主管护师执业护士护士
375口腔医学技术主管技师
376放射医学技术主管技师
377核医学技术主管技师
378超声波医学技术主管技师
379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主管技师
380病理学技术主管技师
381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主管技师
382营  养主管技师
383理化检验技术主管技师
384微生物检验技术主管技师
385消毒技术主管技师
386心理治疗主管技师
387心电学技术主管技师
388肿瘤放射治疗技术主管技师
389病案信息技术主管技师
390输血技术主管技师
391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主管技师

附件3

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览表

学历

报考级别

任职年限(截止2013-12)

从事本专业

(现有资格取得时间≧)

年限(≧)

中专

士(药、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1年(2013年起)

师(药、护、技)

任士满5年(2008-12前)

6年(2007-12前)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7年(2006-12前)

13年(2000-12前)

 

专科

士(药、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1年(2013年起)

师(药、护、技)

任士满2年(2011-12前)

3年(2010-12前)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6年(2007-12前)

9年(2004-12前)

 

本科

师(药、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1年(2013年起)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4年(2009-12前)

5年(2008-12前)

 

硕士

中级(医、药、护、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参考

报考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博士

可申报副高级资格,不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

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⑴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⑵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⑶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计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备注)

⑷因工作岗位变动,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的证明。

⑸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要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考生报考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是否一致。

⑹参加护理专业(师、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和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证书。

⑺从2011年起,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列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⑻医士、医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

⑼从2011年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发放护理初级(士)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⑽2012以来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取得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下一级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资格与国家级合格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备注)

⑾硕士学历直接申报中级资格条件:根据黔党发〔2012〕31)精神,取的硕士学历、学位,受聘到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含民营医疗机构),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中级资格的考试。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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