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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表时间:2022/3/18 18:57: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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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国家相关考试规定,规范开展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起草了《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测试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20余年,为证券行业遴选从业人员把住了“入门关”,约有100余万人进入证券行业从事证券业务。同时也有大批公众通过参加考试,学习掌握了证券法律和基础知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为培育资本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已改变,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必须条件,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管理制度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亟需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测试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工作的组织、命题、成绩管理、参与各方责任等。共六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考试名称,确定测试分类

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明确测试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两类。其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二)明确测试目的

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相应的《测试实施细则》将测试目的调整为以考核从业人员的相关基础知识为主,转向综合考察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行业和对应岗位要求,规定了测试成绩是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的专业能力的参考,同时规定了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达到基本要求。

(三)调整报考条件和成绩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业务(产品)创新丰富,从业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掌握新规则、新业务、新产品,才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为引导公众理性“考证”,综合过往参考人员从业情况和证券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借鉴其他水平评价类考试,调整了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制度,设置成绩有效期。同时,为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管理,给予已通过考试的人员5年过渡期,为有意愿进入证券行业的老考生保留了一定的准备时间。

(四)细化违规责任,严肃测试纪律

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形及新特点,分类细化违规责任,力求处理更加准确、合理。明确测试违规情形从原来的17种增加至21种,并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别调整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给予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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