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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事考试网:2023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发表时间:2023/3/6 17:45: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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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浙考发〔2023〕8 号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精神,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等 4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91 号)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 2023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3〕6 号)要求,现将我省 2023 年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

考试定于 5 月 20 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 9:00-11:30

安全生产实务

下午 14:00-16:0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中,《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等 6 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其中一个专业报考。

考点设在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 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二)已获得某一专业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可在余下的专业科目中,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科目报考,即“增项”考试(级别3为“相应专业”)。

(三)其他事项。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若以后学历报考的,之前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全日制教育实习期和成人教育脱产学习时间除外)。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1。报考条件咨询电话为:0571-87228751、85342371、81051470、87058267。

三、获得成绩合格证明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

四、告知承诺制报考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报考流程。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于 3 月 21 日至30 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zjks.rlsbt.zj.gov.cn),按告知承诺制的要求,一次性完成报名和交费流程。

1.报名人员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进入报名系统,在作出符合报考条件等真实性承诺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专业、级别、科目、考区和报名点等),同时上传考生本人的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工具和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2.报名人员在填报完信息,并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后,即可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成功即为报考成功。打印的“报名表”供考生留存备查。

3.报名人员要认真检查,重点防止填错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选错考区、报名点、考试级别和专业科目,以及传错照片等,务必经反复检查,确认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在网上交费前可自行修改,网上交费 后 则 须 联 系 我 院 处 理 。 网 上 报 名 技 术 咨 询 电 话 :0571-88396764、88396765、12333,传真 88395085。

4.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 5 月 15 日至 19 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

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特别注意: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得同时修改,“准考证”不要有其他人为标记,否则影响考试。

(二)注意事项。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确保报考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1.报名人员应认真核对报考信息。如属报名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年限)、选错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异地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未交费或错交费等,影响参加考试、答卷评阅、通信联络、成绩和证书使用的,由报名人员自负责任。

2.网上交费时,可用同一账户逐一为多人支付,但要注意一一对应考生进行交费,以免错交费和漏交费。在试卷预订后或因虚假承诺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3.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诚信报名。根据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报考人员应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即:网上所选“报名点”必须是现工作地或居住地)。否则,若影响参加考试或成绩合格证明使用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浙价费〔2016〕71 号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人每科 55 元,《安全生产实务》为每人每科 75元。考生所需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如未收到短信,也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

六、考试大纲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https://www.mem.gov.cn/gk/tzgg/tz/201905/W020190505430431219771.pdf)。其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见附件 2。

七、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为客观题,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做草稿纸使用。《安全生产实务》科目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客观题部分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部分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规定的位置书写作答,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和回收。

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钟表(无声、无收发拍摄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考生必须凭未作其他标记的纸质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户籍证明)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 5 分钟后禁止入场,2 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严禁将手机、手环等有收发、拍摄和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以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严禁提前或超时答题。

考生在答题前应先阅读题本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个人信息和作答。要检查题本和答题卡,如有印刷、装订等质量问题应当即举手报告。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若影响考试和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因考生自己污损和答错位置的答题卡(纸)不得更换。

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将在考后实施雷同技术甄别。若答卷被甄别为雷同,属被他人抄袭的,考试成绩将按无效处理;属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以及其他作弊雷同的,在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的同时还将按违纪处理。提醒各位考生在考试时务必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和诚信参考。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全程监控。

八、考试成绩公布与成绩合格证明制发

(一)成绩公布。考试成绩经报省考试主管部门划定合格标准后(各科目原则上按试卷满分的 60%划定合格标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上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查询和下载考试成绩。

(二)制发成绩合格证明。在省人力社保厅下达合格人员文件后,由我院制作电子成绩合格证明,届时相关考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凭成绩合格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和申请注册,具体工作事项按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考后如有涉及报考条件等方面情况反映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负责核查;有涉及考风考纪方面情况反映的,由所属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核查。

九、有关要求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工作计划见附件 3)。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积极协调教育(学校)、公安(治安、网监、交管)、经信(无线电管理)、网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考试的服务保障和安全管理。全体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 31 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处理。其中,对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附件:1.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

2.关于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所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告

3.2023 年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院

2023 年 3 月 6 日

附件 1

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

 

注:中专泛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附件 2

关于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所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告

根据《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应急厅〔2019〕43 号)和《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浙应急人事〔2019〕91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 2023 年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所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公告如下。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浙江省消防条例》;

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7.《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9.《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0.《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11.《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12.《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附件 3

2023 年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原文:

http://www.zjks.com/art/2023/3/6/art_1229635557_20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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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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