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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事考试网: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3月31日至4月6日

发表时间:2023/3/28 16:30: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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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时间5月27日-28日浙江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6日,报名官网为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审核方式为在线核查+现场核查+考后核查,缴费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6日,准考证打印时间为5月22日至26日。


浙考发〔2023〕11号

关于做好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考试机构、各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18号)精神,经省人事考试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审定,现将我省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

考试定于5月27日至28日举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

5月27日上午9:00-11:30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14:00-16:3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8日上午9:00-11:3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考点设置在省直(杭州市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更新环评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中新旧专业对应表的函》,《通知》中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已更新(见附件1),请报考人员和各地负责报考资格核查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予以参照执行。

(一)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并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原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三)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工作时间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以后学历报考的,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实习和脱产学习的时间不累计)。

报考条件咨询电话(省环科院评估中心):0571-28869074。

三、获得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免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及成绩合格证明)。

四、告知承诺制报考有关规定

(一)除个别“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外,其他所有报考人员均可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制”或“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是指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尚在诚信记录期内的人员。

(二)报考资格实行考后核查。

1.对“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直接网上公示,除有情况反映外,不进行现场考后核查。

2.对“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的(包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和“撤回承诺”的,下同)、学历和资格证书网上无法核验经上传后报考的,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考后核查。

(三)网上报名时,若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或“撤回承诺”,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使用告知承诺制。

(四)在考前、考中、考后(如报名、打印准考证、考试、阅卷、成绩和证书使用等)任何环节,若发现有不实承诺的,将视不同阶段,作出取消当次报名和考试资格、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以及已取得的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无效等处理。

五、网上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于3月31日至4月6日,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zjks.rlsbt.zj.gov.cn)链接,或直接登录到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工具和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一)“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流程

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年限等),在线核查通过后(一般24小时),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经上传相关学历等证明材料后,再选择所要报考的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

2.在确认所填报、选择的信息准确无误后,选择(点击)“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在阅读系统上的《承诺制告知书》后,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并提交(不允许代为承诺)。

(1)报名“考全科”级别的人员,可在承诺书提交后,直接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随后进行网上交费。

(2)报名“免二科”级别的人员,须上传符合相应条件的证件(证明)材料后,方可再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随后进行网上交费。

3.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交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但一旦撤回承诺,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请慎重选择。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报考流程

1.在报名系统中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年限等),在线核查通过后(一般24小时),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经上传学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再选择所要报考的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

2.在确认所填报、选择的信息和上传材料准确无误后,选择(点击)“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随后点击“确认”,且必须下载打印“报名表”。

3.报考人员还必须另行打印“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打印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报名表”均须交单位审核盖章,待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用于考后报考资格现场核查,请考生妥善保存。

如有“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除无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环节外,其他环节按以上流程报名。

(三)网上报考注意事项

1.报名时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如报考免试部分科目的),在上传材料后要联系省人事考试院作出相应设置后,方可继续完成上述对应的报考流程。

2.对于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学历、2008年以前学士以上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等,若无法在线核验的,须上传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后,方可继续完成上述对应的报考流程。

3.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无法在线核验的,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查明情况后再作处理。

4.由于个人身份和学历信息提交在线核验,一般需24小时后才能再次登陆报名系统报名,提醒各位报考人员要尽早报名,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

5.报名期间,若发现报考信息有误,在未点击“确认”前,报考人员可点击“信息维护”自行进行修改。在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后则不能再自行修改,若需修改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处理。

6.在档案库中有合格成绩的老考生,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

7.如属报考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手机号)、选错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以及未交费或错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造成参加考试、答卷评阅、通信联络、证书(成绩证明)注册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考人员自负责任。

8.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时可用同一支付宝账户逐一为多人支付,但要注意一一对应报考人员交费,以免错交费和漏交费,交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在试卷预订后或属虚假承诺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9.省部属单位定义,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规定,考生原则上只能在本人户籍地或工作地报考(即:网上所选“报名点”应是户籍地或工作地)。

报考技术咨询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12333,传真0571-88395085。

(四)准考证打印和参加考试

报名成功的考生可于5月22日至26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省人事考试院处理。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部第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为每人65元,其他3个科目为每人每科60元。考生所需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如未收到短信,也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

七、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书写作答,草稿纸统一发放。其余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做草稿纸。

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钟表(无声、无收发拍摄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考生必须凭未作任何标记的本人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过期证件、拍照证件、电子证件,以及复印的身份证件不能使用。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严禁将手机、手环等有收发、拍摄功能电子设备,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以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在答题前应先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在规定的位置用规定的笔具填写个人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试卷和答题卡如有印刷、装订和破损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举手报告;严禁提前或超时答题。否则,若影响考试及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规定处理。因考生自己损坏和错答位置的答题卡,不予更换。

为维护考试公正性,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考场内实施全程监控。

八、考试用书

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延用2022年度考试大纲,以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ywgz/hjyxpj/jsxmhjyxbgsbbzjdgl/gldt/202203/t20220324_972442.shtml)公布为准。

九、成绩公布、考后核查和证书制发

(一)成绩公布。考试成绩经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核验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查询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

(二)考后核查。考前报考流程中所有设置或操作,均不属于报考资格最终认定,对于应试科目全部合格的考生,还需完成以下后续工作。

1.对于“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的人员,合格成绩直接上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情况反映,涉及报考资格的由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查,涉及考风考纪的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核查。经查实不符合报考资格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处理。

2.对于“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学历和资格证书因网上无法核验经上传后报考,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需进行现场考后核查。考后核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要求,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另行通知。相关人员不到现场接受核查、核查逾期,或核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合格成绩无效。

(三)证书制发。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精神,对于通过公示和考后核查的成绩合格人员,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电子证书后,由考生自行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纸质证书后,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合格证书”栏予以公告,相关考生可在该网上申请纸质证书邮寄服务(邮费到付)。往后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十、有关要求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计划见附件2)。

要做好考试服务和考风考纪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创造安全、良好考试环境。同时,要加强考风考纪管理,下大力预防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其中,对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

2.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件1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环境规划与管理

生态学

生态学

生态学

生物科学

生物科学

生物科学与技术

生物学

生物化学

化学

化学

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大气科学

大气科学

大气科学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气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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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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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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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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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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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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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规划与利用

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及该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来源:http://www.zjks.com/art/2023/3/27/art_1229635557_20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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