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 号)《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 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为: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三条 贵州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设置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省应急厅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统一注册管理。
第五条 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省应急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贵州煤监局共同制定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省应急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一章 考 试
第七条 省应急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4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第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电子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贵州省按照规定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省应急厅和经省应急厅委托授权的单位(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全部类别的注册初审及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煤矿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贵州煤监局。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十四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 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应急厅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十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由省应急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鼓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到中小微企业执业。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外省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人员申请在贵州省注册的,应参加贵州省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应急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贵州省统一命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人事考试院负责组卷、实施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并会同省应急厅按照全国考试大纲组织科目命审题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命审题工作中的推荐专家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命审题工作中的推荐专家工作,省能源局、贵州煤监局负省责煤矿安全命审题工作中的推荐专家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贵州煤监局共同确定当年度考试合格标准。
第三条 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专业实务》2 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 2 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 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省内全部科目并通过省应急厅组织的资格审查后,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4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七条 符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名。报名时,省应急厅委托授权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省应急厅组织资格终审,审查通过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专业电子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已取得贵州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应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qxn.gov.cn/zwgk/zdlygk/jycy_5763590/zcgz_5763593/202108/P020210819583137001347.pdf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