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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6/2/12 11:33: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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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湖南省委组织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组发〔2015〕6号)、湖南省民政厅 省政法委等14厅局《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20〕15号)和益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益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坚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社会工作是以帮助服务对象为目的、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助人自助的职业化专业服务活动。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下简称社工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应急救援、群众文化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是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乡村振兴、创新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工人才享受相应的技术职称和薪酬待遇。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四条 社工人才认定按规定进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按规定由人社部门进行职业资格认定,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分别简称为:助理社工师、社工师、高级社工师)。

第五条 社工督导系业内资深工作者,须取得高级社工师资格或取得社工师资格且从事社会工作不少于5年,通过专门培训和市人民政府及其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社工督导通过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促进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并确保专业服务质量。

第六条 杰出社工人才应具备下列三类条件之一且须经评定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

(一)高级社工师或具备社工师资格满6年且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具备社工师资格满3年,且获得市民政局或市外同级及以上部门授予的优秀社工、优秀公益慈善人物等荣誉称号。

(三)具备社工师资格满3年,且获得市人民政府或市外同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社会团体、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任职3年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社工站(室)设置

第七条 社工站(室)的设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在市级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区县(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总站、乡镇(街道)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区)设立社会工作室。村(社区)社会工作室应按要求整合进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相关功能室。至“十四五”末,实现市县乡三级社工站全覆盖。各区县(市)要按上级要求打造一批“五星级”社工站和“五星级”社工室,争创社会工作“优良县(区市)”。

第八条 社工站(室)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有办公用房和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乡镇(街道)应根据服务需求设立社会工作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二)统一标识。根据《乡镇(街道)社工站视觉化设计指引手册》,可加挂社工站(室)门牌。室内按要求悬挂制度牌,并与村民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视觉化设计相匹配。

(三)制度建设。社工站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标准。至少有社工职责、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等三项以上的制度。

第九条 社工站专业服务标准

(一)工作时间分配。社工站社工的工作时间要由主要从事乡镇(街道)民政业务、行政事务,逐步向以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为主转变。

(二)工作人员配备。乡镇(街道)社工站人员要根据乡镇(街道)常驻人口数量按每站2-4名社会工作者的标准配备且每个站点至少有1名持证社工。区县(市)社工站(室)持证社工人数要每年按10%递增,确保持证人数至2023年达50%。

(三)专业服务指标。区县(市)社工总站及其承接机构要加大对社工站(室)专业服务工作的部署和调度,社工站点每年承接社会工作个案不少于4个,每半年组织小组活动不少于6场,每季度组织社区活动和公益志愿活动不少于1次。至2023年末,实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覆盖30%以上村(社区)的目标。

(四)建立“五社”联动机制。建立村(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村(社区)志愿者和社会资源联动机制,为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人才支持,形成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社会工作服务格局。

(五)开展专业督导。市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根据《益阳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督导评估评分标准》对各区县(市)社工站(室)建设开展专业督导,覆盖面每半年不少于30%。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社工岗位设置范围和比例

(一)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服务、儿童福利、收养服务、妇女儿童服务、困难职工帮扶、职工权益维护、婚姻家庭服务、戒毒康复、青少年服务、社会救助服务、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优抚安置服务保障、应急救援服务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应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学校、医院、殡仪服务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其岗位设置比例由人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实际需要设置。

(三)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社区综治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基层文化服务机构、群团组织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禁毒戒毒机构和灾害救援组织等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社工岗位,配备社工人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与岗位级别

(一)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工师、社工师、高级社工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直接认可其具备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聘用(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二)助理社工师分为助理社工师一级和助理社工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数量比例为5:5。

(三)社工师分为社工师一级、社工师二级和社工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数量比例为3:4:3。

(四)高级社工师岗位对应相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内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岗位不同等级条件的设置,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村(社区)和社会组织,可根据不同单位、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和特点,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及聘用条件。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提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社会工作知识普及的认识,加大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普及和社工人才培训力度。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根据自身职责在进行各类培训时应纳入相应社会工作内容,市级层面同时实施五大社工人才培养计划。

(一)乡村人才支持计划。每年组织培训县乡村三级社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不少于100人次,培训乡镇(街道)社工站、村(社区)社工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00人次。市县两级分别确保驻站社工每年接受专业督导不少于12、24小时,专业培训不少于20、40小时。

(二)职业水平提升计划。每年组织开展助理社工师和社工师实务能力培训不少于100人次,培训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社工岗位工作的非社工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次。

(三)英才培育计划。定期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工人才、社工督导到高校进修。

(四)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培训计划。每年通过线上或线下培训报考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人员300—500名。

(五)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社工人才开展继续教育系列培训,助理社工师、社工师和高级社工师培训时长分别不少于120学时、90学时和60学时,社工督导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90学时。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建设。2025年底前,至少建立1家社工人才实训基地。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社工人才,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非正式编制社会工作者、村(社区)两委成员和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从业年限、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确定薪酬和绩效标准,同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乡镇(街道)社工站从事社会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和工会福利待遇,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按在职干职工标准统筹考虑。

第十六条 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和社会工作学历教育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后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考试书籍、报名报考费用(包括考试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等)。

第十七条 在社工岗位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非正式编制人员、村(社区)社工站(室)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取得助理社工师、社工师和高级社工师资格的,可分别按岗位每月增加100、200、300元的薪酬待遇。

第七章 表彰激励

第十八条 全市每2年开展一次优秀社工组织和优秀社工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各区县(市)可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对内部优秀社工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将高层次社工人才纳入当地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范围,按照规定享受户籍落地、保障房申请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开展杰出社工人才评定。将杰出社工人才纳入重点人才工程、社会工作专家库,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设立社工人才支持、关爱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和村(社区)工作人员中要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工人才吸纳进党员干部队伍,选拔进基层领导班子。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大、政协应吸纳一定比例的优秀社工人才参政议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有一定比例的社工人才代表。

第二十四条 必须设立社工岗位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时同等条件优先招录(聘)优秀社工人才。对自愿长期留在基层艰苦地区工作的优秀社工人才,当地党委政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协助解决其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事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社工人才培养、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或单位预算。市直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社工人才培养、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等,经费由相关单位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社工和社工组织服务及其岗位薪酬支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范围,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自治组织购买社工和社工组织服务。

第二十七条 相关市直单位和区县(市)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教育培训、岗位设置、激励保障等内容,纳入市委人才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相关结果报请市委人才领导小组综合运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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