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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意见稿)

发表时间:2026/3/12 15:05: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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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建设,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初级养老服务师、中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初级养老服务师、中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成立全国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养老服务考办)。全国养老服务考办设在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考试质量评估工作。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

第二条 初级养老服务师、中级养老服务师均设置《养老服务综合知识》、《养老服务实务》2个考试科目。

第三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军队人员、港澳台居民、外国籍人员在中国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第四条 初级养老服务师、中级养老服务师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初级养老服务师、中级养老服务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考点原则上安排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实施成本的考试费,一般由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收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执收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民政部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民政部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考试命题,建立试题库,并对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试审题并审定试卷。

第八条 民政部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提高阅卷工作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进行考试阅卷结果验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全国养老服务考办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机制,为研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考试命题等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不断加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在参与该项工作期间及此后1年以内不得参加考试,在参与该项工作期间及此后5年以内不得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民政部网站

https://www.mca.gov.cn/aofront/publishopinion.jsp?themeId=1941056448385556481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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