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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考试宣传资料

发表时间:2015/11/27 14:43: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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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5〕90号)。从此,涉税服务行业进入“税务师”时代,税务师考试扬帆再起航。

一、税务师是国家设立的职业资格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国务院部门依法制订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制定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加快完成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编制国家职业资格规划,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

据此,人社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2015〕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2015年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其中关于“税务专业人员”的职业信息描述是“在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税务审计和税务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综上所述,税务师是国家设立的职业资格。

二、税务师职业资格含金量高

注册税务师虽然更名为税务师,但其职业资格考试的难度和合格标准不变,其所承担的涉税鉴证和涉税专业服务的职责不变,其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治理水平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不变,这是税务师职业资格含金量高的根本原因。

首先,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因此,税务师职业资格既是毕业生进入涉税服务行业的敲门砖,也是业内职场人士晋升的必要条件。例如,普华永道税务部门的高级顾问必须是税务师才有资格晋升经理,而“四大”经理的年薪大约在30至50万之间。

其次,税务师职业资格将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需要一定数量的合伙人和股东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上述特定行为。

其三,税务师职业资格也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的优先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国税发〔2011〕9号)《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2013年第1号通告)规定,拥有税务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者给予加分、优先录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数字人事实施办法(试行)>等8个制度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88号)中关于税务系统业务能力升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跨档报名参加测试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获得财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跨1档报名参加考试。(二)获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律师职业资格等与税收工作相关执业资格的,可跨2档报名参加测试。可见,税务总局对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税务师等职业资格看得比其他高级职业资格更加重要(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共设初、中、高三级12档)。

其四,税务师职业资格还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的做法。在目前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将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

三、税务师行业将迎来大发展

税务师行业经过近30年的成长,已发展成为继律师、注册会计师之后的第三大鉴证咨询类专业服务行业。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经中组部批准,税务师行业于2013年成立了全国行业党委,是全国第二家成立行业党委的行业协会组织。截至2014年底,全国考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有12万多人,税务师事务所5455家,从业人员10万多人,2014年收入总额超144亿元,近5年行业收入总额年均增速超过15%,高于我国GDP增速。税务师已经成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不可替代的涉税专业服务力量。

(一)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1、辅助税收征管。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4281万户,全国税务系统有税收管理员27.7万,人均管户突破150户,东南沿海地区人均管户近1000户,广东东莞市超过3000户,浙江金华突破8000户;全国汇总纳税的企业集团已突破2万户,有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遍布全球、全国,只靠属地税务机关和单个税收管理员管理已力不从心。纳税人受到税务机关评估、调查和稽查的数量分别约为3-5%、0.5-1%;导致部分纳税人存在偷逃税的侥幸心理,严重影响征管质量。据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全国税务机关检查企业17万户,就查补税款1234亿;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税收流失率远高于发达国家(据亚太经合组织等机构的报道:丹麦税收流失率约7%,英国约9%,美国约13%。);据国内一些学者统计,我国地下经济所导致的税收流失额则更加庞大。这说明我国社会的整体税法遵从水平仍然较低,迫切需要高质量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协助税务机关解决有效监管不足的问题。多年来,税务师行业承担了涉税审核鉴证、企业税务风险诊断评估、税务咨询顾问等大量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降低纳税风险的服务业务,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税收征管。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税务师事务所为87万户企业提供了各类涉税鉴证服务,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9000亿元,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缴税额820亿元,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应补缴税额62亿元。

2、提供纳税服务。税务机关正在全国推广的纳税服务规范(2.1版)和广泛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活动,旨在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税务公共服务。但无论从纳税人的增长幅度还是税务机关的服务资源看,都需要税务师行业通过市场服务的手段弥补公共服务的不足。因商事制度改革和“三证合一”,企业纳税人大幅增长。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数据,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340.73万户,同比增长18.30%。目前,我国有近3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中,工薪阶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近3000万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自主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500多万人。随着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改革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我国自主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会大幅度增加;如果按美国3.1亿人口中有1.4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估算(其中有50%以上的纳税人存在税务代理服务需求),我国现有的7亿城市人口中将有3亿多人自主申报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税务机关公务员的年均增长仅约千分之一,与纳税人数量的年均增长相差100倍以上。因此,我们应该借鉴美国联邦税务局的经验,即“发展好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寓示着税务部门把与上亿名纳税人一对一的交流转变为与数千家、数万家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交流,将从传统的零售服务方式向批发服务方式转型。”而目前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仅有10万多人,人才缺口非常大;因此,需要有越来越多的学历高、素质好的年轻人投身税务师行业,一起分享行业发展的成果。

(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帮助纳税人遵从税法。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事实上存在复杂、多变的特点,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既有法律、法规,也有众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不断变化随时作出调整。目前,我国除有18个税种的实体法和一部税收征管法外,每年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政策性文件就达200多个;《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颁布以来,各类补充的政策性文件多达230余个;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鉴证的几十万户纳税企业,调减应纳所得税额约9000亿元。上述情况说明,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较好地解决了纳税人对税法理解、执行中的困难。

2、帮助纳税人处理税务争议。由于纳税人缺乏对税收专业知识和征管程序的了解运用,税务机关熟知税法又具有强制征税权,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中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在专业上处于实质上的不平等;当一些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因主客观原因出现失职、渎职甚至以权谋私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2010至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累计分别为2542件、1059件。其中,2014年办理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比2010年分别增加近98%和79%,呈逐年较大的上升态势;1994至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办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综合纠错率达54%,25%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然不服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这充分说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具有税务专业知识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来协助维护。

(三)发挥重要社会监督作用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税务师行业大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高效、廉洁、低成本,政府的公共服务要更多地依赖社会组织。政府服务性的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有利于政府财政支出控制到尽可能小的规模,这是国际上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的国家治理结构变化和发展的大趋势。因此,税收管理的行政规模和成本要尽可能缩小和降低。从税收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的税收管理将由主要依赖行政化管理逐步转变为税收行政管理与社会专业服务组织的“双轮驱动”。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654号令)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34条指出“根据检查需要,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验资、审计、鉴证、咨询等专业服务”。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既对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予以明确,又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现税法的某些条款或政策与经济形势的变化不相适应,需要及时调整、修订;由于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直接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提供服务,最了解税法及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纳税人的诉求;又因其站在第三方立场上提出的政策建议更加客观公正,因此更容易为决策机关所接受。

四、税务师考试的积极变化及热点问题

同注册税务师考试相比,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如下六个方面有显著的积极变化:

第一,中税协是独立承担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提出的“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5〕90号)明确规定:“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目前,中税协正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办理更名手续,在办理更名期间,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承担。

第二,报名门槛降低,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行业后备人才的培养。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毕业当年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学科的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4年减为了满1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2年,其他学科的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满3年。

第三,原来报名阶段的现场资格审核改为网上初核,发证前再进行现场终核,这减轻了考生负担。

第四,考试时间由原来的每年6月改为11月,更加方便从业人员备考。2015年为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特殊时期,为了让广大考生有更多时间复习备考,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2016年2月27日-28日。2016年考试时间仍为11月。

第五,考试方式由原来的笔试改为全部计算机考试,考题全部为选择题,考试更加公平。

第六,考试成绩有效周期由3年延长至5年,有利于考生合理安排考试时间。

(二)热点问题

针对考生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如下说明:

第一,《涉税服务实务》主要考察的是专业实践能力,虽然全部改为机考和选择题,但是考试难度和标准不会降低。

第二,税务师考试收费是生产经营性收费,之前取消的注册税务师考试收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的收费金额是在考虑了纳税、开发系统、聘请机考公司、出题、宣传等各项支出基础上,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测算出来的。

第三,中税协将在香港为港澳考生设立专门考点,由香港税务学会具体承办;台湾考生全部在大陆报考,可以就近选择考点。

其他具体考试信息及问题解答请关注中税协官方网站(www.cctaa.cn)和微信公众号(CCTAAWX)。

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将统一在中税协官网上的“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中报名,报名时间为11月20日6:00至12月20日18:00。希望广大有志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高校学生、税务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能够积极报名参加这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税务师英文为:Tax Advisor(简称TA)

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 试

第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

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第五条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

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2015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告 2015年第1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现将2015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考试报名程序

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官网(www.cctaa.cn)上的“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ksbm.ecctaa.com网站(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填写报名信息、缴费和网上审核三个环节。报名人员可以全科或分科报考。

(一)填写报名信息

1.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5年11月20日6:00至12月20日18:00(北京时间),登录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后,点击“我要报名”,按照报名提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个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等相关电子图片。

2. 报名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并在缴费前,可在报名系统中修改报名信息。

(二)缴费

1. 每科次考试费¥98元。

2.报名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即可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试费。缴费成功后,除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外,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考试费不予退还。

3. 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18:00(北京时间)。

(三)网上审核

1.报名审核人员在网上审核考生报名信息。

2.网上审核阶段,2001年(含2001年)后的学历证书将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认证时,如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报名人员会收到短信提示。2000年前(含2000年)的学历证书将在领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前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中,审核人员无法确认有效性的学历证书,由考生自行到当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代理机构或当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学历认证,凭《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领取资格证书。

3.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未录入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属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4.因误填、错填,导致网上审核不通过的,可在报名截止日前重新提交。凡逾期不重新提交的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5.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将不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责任自负。

三、考试科目和大纲

(一)考试科目为五科,即:《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税服务实务》。

(二)考试大纲:《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5年)》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输入法,王码、极品、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长 : 150分钟/科。

(二)考试时间:2016年2月27日-28日

27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

27日下午13:00—15:30 税法(二)

27日下午16:30—19:00 财务与会计

28日上午9:00—11:3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8日下午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

六、考试城市

考试城市:详见报名系统。

七、考试用书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5年)》,组织编委会专家编写五个科目考试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系统上自愿订购。

八、准考证打印

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2016年2月17日06:00至27日18:00(北京时间)期间,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九、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应试人员的答卷由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会(简称“考试委”)办公室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考试委审定后,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二)5科考试成绩满分均为140分。成绩发布后,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报考全科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符合考试报名条件者,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并合格,符合考试报名条件者,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2015年,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成绩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2013年、2014年成绩执行新办法。

十、免试条件与申请程序

(一)免试条件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1. 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 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二)免试申请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须在报名系统的“免试申请”中上传高级职称证书电子图片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电子图片。

十一、证书申请与发放

全科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持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原件到省级注册税务师协会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应试人员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具体领取方法另行通知。

十二、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须知规定。

(二)原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如其部分科目考试成绩仍在有效期内,本次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不进行网上审核和领证前的审核。

(三)应试人员考试前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申请考试成绩复核,可在成绩发布后5到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考试办公室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报名系统中,已就广大考生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如还有其他有关税务师考试政策性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办公室专用邮箱:ksbm@cctaa.cn。报名人员咨询报名系统相关的技术性问题,请拨打电话:010-68410487、68451149(工作日北京时间9:00—18:00)。

(六)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八)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另行通知。

(九)此前文件条款中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 年11月13日

中税协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问答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5〕90号),针对考生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依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设立的。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并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国务院部门依法制订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学会认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监督指导工作,制定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

据此,人社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2、问:税务师职业资格“含金量”如何?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税务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识。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①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②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③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④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2)税务师职业资格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对合伙人和股东的税务师数量的条件要求;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上述特定行为。

(3)税务师职业资格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的优先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国税发〔2011〕9号)《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2013年第1号通告)及“数字人事”管理方式等相关规定,拥有税务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者给予加分或优先录取。

(4)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在目前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证书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将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

3.问: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有何变化?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如何与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进行衔接?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延续,证书效用不变,考试成绩有序衔接。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的规定,“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是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属于中级职称,不用换发新证。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根据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第四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在2012年及其以前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尚未通过全部5科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已经无效;在2013年及其以后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顺延。

4.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目前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和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提出:“制定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函要求: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人社部和总局《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在办理更名期间,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承担。

5.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内容有变化吗?

答:税务师有考试报名条件比注册税务师降低。

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而原《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可以看出,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毕业当年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学科的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4年减为了满1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2年,其他学科的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满3年。

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虽然税务师报名条件有降低,但是考试水平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维持“三不变”。一是考试科目不变。考试科目仍为五科,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原《税务代理实务》)《涉税相关法律》(原《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二是考试内容不变。虽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称有所改变,但是考试内容仍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相同。三是考试难度不变。考试试卷难度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试卷难度不变,延续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命题原则,不增加或降低试卷难度。

6.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如何进行?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改为网上审核和领证前终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考试报名资格审核采用网上审核方式:

(1)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信息,并按要求上传个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证书照片、工作证明照片等相关电子材料;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未录入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属不符合报名条件。

(2)提交虚假、失效等证明材料的责任自负。

7. 问: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何时举行?

答: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有所推迟。

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2015年为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特殊时期,为了让广大考生有更多时间复习备考,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2016年2月27日-28日,具体考试信息请考生关注中税协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2016年度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仍将在11月份举行。

8. 问:怎样报名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ctaa.cn)统一报名,报名时需填写学历、工作经历等必要信息。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及教材,可在报名时,一并在网上预订。考生也可以通过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报名及预订教材。

9. 问:税务师考试还收费吗?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将按照考务成本合理收费。

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取消了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行业协会为了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按照考试成本合理收费属于生产经营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10. 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如何能免试科目?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更加细化。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11. 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将如何惩戒?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2011年第12号令)共5章21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2. 问:通过全部5科考试后,如何领取《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领取证书时需要审核哪些材料?证书的制作和用印是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申请领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考生通过全部考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省级税协申请领取。

证书发放前,申领证书人员需要提供报名材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有免试的,还需要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和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材料。经省级税协审核通过后,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领取资格证书时应进行登记。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在行业协会更名前,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省级税协负责具体发放。

中税协关于2015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2015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告》的规定,中税协现就广大考生关心的一些共性问题,解答如下:

一、报名系统什么时间正式开放?现在可以报了吗?

答:根据《2015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报名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早上6:00起至12月20日晚18:00止。现在考试报名平台系统正在测试,中税协将在报名前清除系统内所有测试数据。

二、老考生中不符合新的税务师考试学历要求的还能继续参加考试吗?

答:老考生学历如不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要求,至少有一门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参加考试。

三、老考生还需要在新的报名系统里注册吗?

答:报名时要求所有考生在税务师考试报名系统中重新注册。

四、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何审核?

答:报名人员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需要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上述学科本科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

(二)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上述学科类别以及工作年限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为准,工作年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现场资格审核程序安排在全科考试合格后的发证环节,报名期间只进行网上审核,网上审核不作为最终审核结果,学科类别条件的审核也将在发证前现场审核,如弄虚作假,考生将自行承担后果。

五、考试地点选择有要求吗?

答:考生在报名时,考试地点选择原则是就近选择考点,对属地不作严格规定。

六、如何理解免试条件中“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

答:免试条件中明确要求“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涉税工作包括在涉税教学与科研机构、税务机关、企事业财税岗位、涉税服务专业组织从事涉税工作。

“满两年”是指评聘证书或证明文件上的聘任时间至2015年12月31日满两年,时间可累加计算。

(从事涉税工作,包括“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涉税服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和“从事税务相关工作等相关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涉税服务工作”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服务专业组织内直接从事涉税服务工作,以及在相关管理机构中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七、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或军官证号等信息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报名人员出现上述情况,视同首次报名人员处理。

八、报名时上传个人和证书照片有什么要求?

答:首次报名人员要求上传个人电子照片和学历证书图片,申请免试的人员还要求上传职称证书和聘任证明图片。报名系统里对格式有明确的要求。个人照片一定是近期2寸免冠照片,用于税务师考试的准考证和成绩单使用,属于身份证件照片。学历、职称、聘任证明等照片须拍照或扫描转化成电子图片格式。

九、持国外学历报名的要如何认证?

答:持国外学历报名的首次报名人员,需要输入国外学历认证书编号。考生可前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认证。已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历但没有认证,如在国内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考生,可以使用国内学历报名。

十、报名系统中的注册及报名信息能否更改?

答:注册成功后,考生用户名、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不允许修改。考生在缴费之前可以对报名信息自行更改。缴费成功以后未审核前,报考科目、发票等信息不允许更改,其他信息可修改。网上审核通过后,除手机号、电子邮箱个人联系方式外所有报名相关信息均不能修改。

如网上审核不通过且未到报名截止日期时,考生可以重新提交更新后的报名资料供网上审核,但考生用户名、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报考科目、发票等信息不允许更改。

十一、网上支付报名费扣款成功后,报名系统仍显示未支付该怎么办?

答:如出现上述情况,请考生不要修改报考科目或再次支付,保存好支付订单号等信息备查。如银行扣款成功24小时以后仍显示未支付,请联系客服进行处理。

十二、可以异地报名参加考试?

答:允许考生在不同年份、不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只要在第一年资格审核通过,以后年度不分地区均视为老考生,可以直接报名交费,考试成绩均有效。

税收发展新趋势为税务师发展带来新机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倪红日

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随着深化改革、深入对外开放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对财政税收管理的能力和方式也有了新的要求。

一、新发展阶段下的国家治理新要求

目前的中国与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相比,经济总规模和实力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过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工业化资本引进和资金积累的问题和瓶颈,成功地推进了工业化进程,进入了工业化后期。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成功地由计划经济体制转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这个新的发展阶段概括起来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进一步深化国内的市场化改革,让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对微观主体进一步去行政化管理;国家治理中的政府功能集中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执行;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具体和直接地对微观主体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中国已经成功地运用出口导向型战略,成为了国际上最大的对外货物贸易国,并且正在由引入外资为主的国家开始向对外投资大国转变(注:2014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95.6亿美元,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160亿美元。我国已经连续三年稳居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另据2015年1月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029亿美元,加上我国企业在国(境)外的利润再投资和通过第三地的投资,对外投资规模达到1400亿美元,比实际利用外资额高出约200亿美元,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一带一路”战略正是这种转变的重要标志。

三是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开始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由规模扩张转变为质量提高。我国税收已经结束了高速和超高速增长阶段,转变为与中高速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的税收增长速度。

国家治理和政府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国家治理下的政府行政管理要高效、廉洁、低成本;政府的公共服务要更多地依赖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被称为除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这是国际上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的国家治理结构变化和发展的大趋势。政府行政机关主要承担管理制度、体制的制定,监督和制度执行的保障,其经费来源主要通过税收。政府服务性的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有利于政府财政支出控制到尽可能小的规模。大量的公共服务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经费来源于收费,有利于被服务对象的直接约束,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与实施,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的深化和扩展。随着这个战略的实施,中国会更进一步融入全球化经济之中,这对中国税收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中国税收的国际化程度需要提高,应对国际化的税收政策、制度改革和调整需要研究,国际化的税收人才需要更是迫在眉睫。

二、国家治理新要求下的税收发展新趋势

税收发展趋势之一是税收管理的行政规模和成本要尽可能缩小和降低。从我国税收发展的趋势来看,政府税收将由主要依赖行政化管理转变为税收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提供纳税服务的“双轮驱动”。政府税务机构行政管理和税收服务将控制规模、转变职能、压缩成本,实现高效。纳税服务功能转为社会化服务,与企业和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服务,包括税法解释、纳税服务等应该主要交由涉税专业服务组织承担。提供涉税服务的最专业机构就是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税务师的需求量越多,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空间越大。

趋势之二是大力发展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纳税的社会化服务。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服务方面是连接政府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主要纽带。税务师一方面要维护税法权威,是国家税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也是税法执行的最专业的人才。另一方面,税务师是为企业和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在依法缴纳税收、税收筹划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在政府转变职能,税务机关转变对纳税人征管模式的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将承担起大量的为纳税人服务的功能,成为税收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笔者最近看到了一篇媒体的报道,某企业集团的税务总监特别忙碌,基本上经常在全国出差处理各个分公司税务方面的问题,连进总部总监办公室的时间都很少。这个报道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税收征纳模式中,企业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反映了税务师事务所在纳税服务方面应发挥的社会组织功能还远没有到位。

趋势之三是税收国际化程度提高。中国税收在引入外资的阶段建立了涉外税收体系,包括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体系、相应的外资企业税收制度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体系。目前乃至今后,中国税收将为中国对外投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所需要的税收支持、服务和征管体系,中国税收的国际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为此需要应对好如下挑战:

一是人才的挑战。在税收国际化要求下,税收征管人才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是人才需求的两大方面。也就是说,税收征管人才在对外交流的语言,各国税收制度的通晓,国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准则和运用,需要国际性通才。

根据中国税务报的报道,武汉市江岸区国税局以《致“走出去”企业一封信》方式,征求辖区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反馈意见的头一条就是企业对国际税收方面评估和筹划人才的需求(注:中国税务报2015年9月2日第1版,《一封信引出“走出去”企业五个盼》)。目前,通晓国际税收的人才更多地集中在国家和省级税务机关,以及国际会计事务所中;中层和基层税务机关以及企业界中的国际税收人才还是非常缺乏。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应该尽快地培养一大批国际税收人才,以适应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对外投资大趋势。

二是纳税服务挑战。随着对外投资的扩大,我国纳税服务也必须向国际水准看齐,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纳税服务还存在明显的差距。我国是在1993年正式提出纳税服务的概念,并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模式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实质性地提供和完善纳税服务。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纳税服务相比,我国在纳税服务方面还存在着纳税服务法制不健全、社会信息共享存在障碍、征管信息建设层级多、社会化纳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将促进我国纳税服务水平按照国际化水准不断改进和提高。

趋势之四是税收征管的信息化要求越来越高。至今为止,税收征管依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瓶颈,尤其是征收直接税和对自然人征税。从税制发展趋势和税制改革方向看,直接税和对自然人征税范围扩大将可能是大势所趋,所以,我国税收征管将不可避免地顺应大趋势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的模式。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我国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税收征管面对的纳税人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征收对象和税源控制更为多样化,计税依据的计算更为技术化,这都对税收征管的技术性和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税收新发展趋势下的税务师事业发展

税务师事业的发展首先要认清自身的定位。要跳出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管理理念,税务师事业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派出机构,也不是纳税人的单纯代理人。从国家治理角度看,税务师事务所是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社会化非政府组织,既为政府行政管理服务,又是为纳税人服务。将政府管理和企业活动有机地融通连接和统一起来,是社会组织的使命。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政府行政规模控制,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这两个部门的规模都在朝着缩小和效益化趋势变化,而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则发展的越来越庞大,逐渐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这已经成为国际上取得共识的发展趋势。

其次,税务师是税法的具体执行和维护者,是社会公正的代表者。政府有自身行政机关的利益和地位的局限,纳税人也有自身的经济利益。税务师的组织既不是完全站在政府行政机关角度,也不是单纯站在纳税人的利益一边,而是要严格执行税法的法律规则,不偏不倚,严格公平执行法律。即便在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也是以遵循税法为前提。从公共服务的角度看,税务师既是在为政府行政机关服务,为税收征管服务,又是为纳税人服务,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和缴纳税款服务。所以,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在税收领域中,税务师事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和依法纳税服务的重要载体,其不可替代的国家治理组织作用,会越来越显现出它的重要作用。

再次,税务师事业的发展首要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中国人口众多,纳税人的数量庞大,中国纳税人数量往往会超过国际上很多中等国家的全部人口数量。这也就决定了需要足够数量的涉税服务人员——税务师。税务师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们不仅要熟练地掌握税法,又要通晓企业财务,加上国际税收知识,应该是超越征税人员和纳税人之上的通才。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税务师队伍还需要大扩展,并提高税务师从业的水平,这样才可能适应国家治理构架的重构和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需要。

最后,税务师规则的制定是税务师事业发展的基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要有特定的规则,税务师事务所也是同样。在国家治理构架中,准确把握税务师事业定位的前提下,制定税务师的规则,是约束和管理税务师行为不越位和不缺位的关键,为此,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加强研究,尽快制定出税务师自身的规则,这是促进和保证税务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

我们为什么需要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秘书长 李南

一年多来,注册税务师资格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变化,牵动着包括港澳台在内,数十万相关人员的心。取得资格的注册税务师或正在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关心着自己的职业前景,相关行业期望着自身市场拓展的空间,需要涉税服务的客户关注着服务商的选择。现在,这些关注终于有了权威的回应: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税务师仍然是国家系列的职业资格,如欲参与涉税专业服务,参加税务师行业协会组织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仍是进入这一行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其实,对于这一问题的结论,早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于2014年8月下发之后,相关业内对此已经有了明确的共识:涉税服务必须要有专业要求,设定资格门槛是确保服务质量的客观需求。以“注册税务师等职业资格没了”来报道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的调整,确存曲解之嫌。

我们为什么需要税务师?设立这个职业资格的意义何在?搞清这个问题,应该有助于平息对这个职业资格一波又一波的质疑。

税务师的工作是帮助纳税人完成纳税义务。在纳税的链条中,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服务的重点是不一样的。税务师为自然人和各类机构纳税人提供依照税法,计算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完成申报及理顺相关的分歧等全程的服务。注册会计师的特长是以机构的审计为主,同时也涉及到税务的服务。而税务律师的长项则是解决税收中或有的与法律相关的争议。总之,从税收服务的链条来看,税务师与其他涉税服务专业的工作相比,服务内容覆盖的程度更加完整,应具备的知识背景更加综合,所掌握的技能要求更加精准。作为职业资格,准入也好,水平也罢,其能力不经过一定标准的客观评价,是无法胜任税务师工作的。

涉税服务的结果,是法律责任的担当和纳税人真金白银的付出。尽管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对征管效率的要求,还是会使相当多的纳税人需要更为专业的帮助。一位合格的税务师,其服务的价值在于,他能够深入地理解税法及其原理和各项政策的针对性,结合财务报表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规避未遵从税法的风险,也能够合规地使支持经济活动的优惠政策落地,体现税收政策对经济活动的扶持和调节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面对不当利益的诱惑,他还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

对于社会而言,税务师的工作还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据《暸望》杂志掌握的资料显示,美国征税成本为0.58%,新加坡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征税成本约为5%—8%,也就是说,每征收100元的税收,需要支出5—8元的费用。其他国家的低成本,一是纳税人的遵从度高,同时也离不开数倍于税务机关的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的高质量服务。在我国即将推进的税制改革中,自然人将面对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数亿自然人将独立地承担纳税义务。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惠民政策也将具体地落实在需要的家庭。这其中的工作量必将产生大量的涉税服务需求。满足这一需求,是税务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由行业协会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的评价和管理职能,不仅是考试组织主体的改变,是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更是管理理念的深刻变化。这意味着对相关事务的管理由他律为主转变为自律为主。这将使行业自身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面对改革的趋势,我们必须未雨筹谋,及早着手培养大量合格的涉税服务人才。

组织职业资格的水平评价考试,是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面向社会的一项服务,是为所有有志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提供的一个入门指引和考量自身能力的途径。考试的内容直接关系未来从业的岗位胜任能力。在人社部和税务总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下,考试组织的管理基本延续了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保障体系。与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只是将报考条件放宽到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即可直接参加税务师的考试,并且成绩的有效周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

随着我国行政审批、商事、税制、征管等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师服务的专业作用日益凸显。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和认定的同时,又将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调整为行政登记事项,并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鉴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和参与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也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报告,并要提供公开税收政策、进行业务指导等服务。可见,在全面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税务师行业大有可为。

税务师的优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丁芸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此,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职业资格转变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一转变是国家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二者之间关系,进一步深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的重要决策。取消注册税务师的准入职业资格使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更加开放,同时也为行业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随着市场化的继续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这是行业所面临的挑战。11月6日,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1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正式调整为税务师职业资格。税务师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中坚力量,在整个行业中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在应对上述挑战中,税务师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税务师与注册税务师一脉相承

取消注册税务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的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取消这一职业资格,更不是对整个注税行业的否定,而是顺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拓宽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注税行业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为注税行业发展创造新的契机,使注税行业发展进入腾飞阶段。这一举措充分显示了国务院通过改革减少就业创业门槛,释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的决心。根据90号文,税务师是国家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面向社会提供的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首先,税务师是涉税专业服务领域的国家级职业资格,必将获得市场及企业的认可;其次,虽然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的取消降低了行业进入的门槛,但是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含金量却没有减少,税务师考试依旧需要通过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的五门考试科目,考试难度同样没有降低,而且原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成绩有效期可以在税务师考试开始后进行顺延。最后,税务师将承接注册税务师以往所从事的所有业务和注册税务师所遵守的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随着税务师职业资格即将开始的考试,税务师会完成对注册税务师的承接和延续。可见,税务师与注册税务师是一脉相承的,广大高校学生、企业财务工作者以及税务机关干部要对税务师行业充满信心,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充满信心,税务师将是与注册税务师具有同等社会认可度的职业资格。

二、税务师的职能优势

税务师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师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挥着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一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完成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也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师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管理,有严格的执业要求和道德规范,作为公正的第三方,秉持职业道德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以及征纳关系中,税务师有其固有的职能优势。

(一)有助于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目前,我国仍存在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税法遵从度低的情况,企业因税费种类多、计算复杂导致会计核算混乱,无形中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同时还存在纳税人自主避税的现象,面对数量庞大的纳税人群体,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有不小的工作量和困难,这就需要专业的社会化力量参与进行协助。税务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能力处理复杂的涉税事项,而且可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内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后,要严格按照中税协发布的《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提供诚信服务,保证企业诚信纳税。再者,税务师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精英群体,通过开展涉税业务和系统讲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可以正确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协调征纳矛盾

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逐渐增强,纳税人越来越重视自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当征纳双方发生矛盾时,需要第三方来进行协调征纳矛盾,促进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税务师作为专业处理征纳矛盾的第三方,被赋予了可以加强税收征管,协调征纳矛盾的使命。此外,发挥税务师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避免权力寻租事件的发生,为税务机关减轻征管压力,转移税收管理风险。作为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成本,也需要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作为保证。将税务师纳入到税收征管体制的组成中,对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实现阳光税收以及构建税务机关精简、高效的执法体系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对征纳双方具有双向监督作用

一直以来税务机关都是居于税款征收、管理和检查权利关系的主导地位,税务师参与到这种征收、管理、检查工作中,有效地发挥了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监督作用,进而平衡了征纳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税务师对征纳双方都有监督作用,首先,在税务机关方面,税务师依托自身的税收专业技能,可以察觉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行使监督权来防止税务机关在某些税收项目上滥用自由裁量权。其次,在纳税人方面,税务师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可以时刻监督并保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师的监督职能优势,促使税务机关、税务师、纳税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的形成,同时也促进了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

三、税务师的行业优势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行,税务师行业作为专门研究税收政策、税收理论、业务处理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在此机遇中,税务师有着较为明显的行业优势。

(一)深化税制改革为税务师提供更大的服务空间

《中央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到,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以及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资源税改革等。美国有1.28亿人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占总人口的1/3,其中的90%以上是由税务代理来提供涉税服务,由此推算,当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原来的代扣代缴的6000万纳税人及12万元以上自主申报的400多万纳税人的规模将有巨大的增幅,保守估计,将有4亿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发达国家相比,随着我国的税制改革的深入,税务师行业将迎来一个空前的发展期,涉税专业服务空间将与日俱增。

(二)税务师行业的专业化服务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优势明显

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自由竞争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而且可以为市场带来活力,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市场竞争中,税务师群体所提供的服务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其不同于其他的办税机构,兼容很多领域的业务,税务师专注于办理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将涉税业务进行细致地分类并提供向对应的涉税服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税务师行业相较于其他兼办涉税业务的服务机构,有更加高端的涉税业务服务项目,较突出的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对涉税服务人员的素质有非常高的要求。税务师行业依靠自身涉税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高端业务的掌控,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将领先于其他办税服务机构。

(三)征管改革促使注税行业成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补充

税制改革的深化必然伴随着征管体制的改革,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征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征管改革势在必行。全国税务系统的税管员共27.7万名,人均管户130户,广东人均管户近1000户,东莞市人均管户突破3000户,浙江金华已达8000户,再加上我国的纳税人每年以近10%的速度递增,税务干部却以0.1%的速度增长,此消彼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管难度将与日俱增。截至2014年底,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已有从业人员120714人,其中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有40776人,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强有力的补充。随着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建立与完善,税务师的专业优势将被得到充分发挥,这为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四、税务师的未来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过了20多年的风雨历程,随着经验的积累与业务体系的构建,已经具有自己的特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税务师与注册税务师一脉相承,选择参加税务师的资格考试,将为发挥涉税服务效应体现自身价值创造更好就业机会奠定良好基础。

(一)税务师专业服务能力强

涉税专业服务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活动,对专业知识和执业水平的要求很高。税务师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服务实践经验,而且在一些高端业务如税收筹划,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甚至结合当下税制改革的进程,能够深刻理解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师不仅要依据税收法规以及民事代理法规进行各种涉税服务,还必须严格执行行业协会规定的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因此,税务师具有较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也为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保证。

(二)税务师风险控制力强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在税制设计方面仍存在不足和漏洞,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纳税人自主逃税的意愿强烈,有碍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差会为涉税服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带来风险,除此之外,企业涉税业务本身也会因各种问题产生风险,此时,税务师的优势体现在对涉税业务风险的预判及控制能力上。税务师具有全面的个人知识结构和准确的职业判断力,再加上其多从事知识含量较高的涉税业务,随着经验的逐渐积累,锻造了税务师优秀的主观意识及丰富的实践阅历。当税务师进行涉税服务时,会充分利用自身经验准确预判风险的可能性及产生范围,有针对性地规避防范风险的发生,同时在风险发生时,税务师也能够凭借丰富的阅历来合理控制风险的进一步恶化,最终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税务师就业前景良好

税务师职业资格是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对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的评价标准,是从事涉税工作的优势条件。随着税务师考试报名条件的放开,为广大高校学生、企业财务工作者以及税务机关干部带来了福音,通过考取税务师资格,更好地设计职业规划、提升自我价值。

新税务师资格制度是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承继创新发展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郭洪荣

2015年11月0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这标志着新的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诞生。面向全社会的税务师资格考试于2015年11月正式启动,这是众多有志于从事税务服务中介行业人员期盼的喜讯。

一、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承继

(一)注册税务师原有证书效力不变。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的规定,“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是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属于中级职称,不用换发新证。

(二)2013年以后注册税务师考生成绩有效。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在2013年及其以后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顺延。

(三)考试内容水平维持三不变。税务师考试水平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维持“三不变”。一是考试科目不变。考试科目仍为五科,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原《税务代理实务》)《涉税相关法律》(原《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二是考试内容不变。虽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称有所改变,但是考试内容仍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相同。三是考试难度不变。

二、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创新

(一)不实行执业准入、不与从业挂钩、不实行注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规定:“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人社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

(二)由官管官办变为官管民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144号文的要求,在《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作出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报考条件放宽。原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条件,要求大学毕业后有6年的工作经验才可以报名,本次实施的税务师资格考试,放宽了报考条件。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毕业当年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学科的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4年减为了满1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2年,其他学科的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满3年。

(四)取消行政事业收费改为生产经营收费。取消了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协会为了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按照考试成本合理收费属于生产经营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政府发证变为协会发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在行业协会更名前,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省级税协负责具体发放。

三、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发展

税务师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个人从业资格制度,二是事务所设立制度,三是职业行为监管制度。2015年11月发布的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仅完成了个人从业资格制度创制,还有两项任务尚未完成,一是事务所设立制度建设,二是职业行为监管制度建设。这两项任务,事关税务师行业治理体系建设,事关税务师行业的未来。在今后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税务师制度与旧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承继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两个文件,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需要对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为核心的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制度、执业行为审批制度等进行清理,标志着旧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变革。

新税务师制度的创制,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行政体制改革需要,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要适应税务师行业协会改革的需要,要避免新壶装老酒、换汤不换药。

(二)税务师协会机构脱钩后税务机关由业务主管转变为行政监管。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规定:“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方案还要求“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协会脱钩改制后,行政机关由业务主管转变为综合监管,使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方式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依法监管的现代治理方式。实际上,行政主管与行政监管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主管强调行政从属关系,行政监管强调行政职能关系。通俗的说,税务机关与税务师行业是主管与被主管的关系,那么税务师行业就成了税务局的家务事,就成了“老子和儿子”的关系;如果税务机关要与税务师行业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那么税务师行业与税务机关是公务事,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三)协会角色的转变,已经由政府助手向会员帮手转移。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脱钩改革使行业协会商会去除行政色彩,根据现代社会组织的管理运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原来‘官办、官管、官运作’的局面。

协会商会的角色定位发生根本的转变,将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和市场。协会商会由政府的助手转变为会员的帮手,协会作为国家治理的三大主体之一,在社会治理中与政府、市场具有同等地位,与政府不再具有行政依附关系。协会商会在国家治理中角色的变化,要求协会商会在立法中必须反应会员的诉求,要成为会员权利的代表,在国家治理中成为监督公权的重要力量。税务师行业协会如何实现由政府助手到会员帮手的转变,是当前协会商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走进TA的考场!约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 刘颖

这几天,财税界刷屏的事是:CTA转身离去,TA来了。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一批审批事项及职业资格许可认证,注册税务师赫然在列。这个文件造成业内一些人的误解,误认为注册税务师及其行业都取消了,而实际上,该文件只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不断推进的今天,有专业有水平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有操守有能力的涉税专业服务队伍不是该弱化,而是该强化。

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及考试的若干项文件,CTA转身未离去,TA来了。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不仅仅由于取消行政许可摘了“注册”的帽子,其内涵定位也发生了变化,从英文表述看,原来注册税务师的英文是Certified Tax Agents,意思为“注册过的税务代理人”,而现实中的TA的英文则体现为Tax Advisor,意思为税务顾问,更名带来更加厚重的专业内涵。原注册税务师具备执业资格和职称性两大性质,报考的门槛高,需要多年工作年限。而如今的税务师,行政许可取消,只体现职业资格水平,随着减低报考门槛和协会组织考试,职称性也渐行渐远。

我以为,任何资格的含金量都取决于内外两个方面:从内部看,要体现自身业务过硬;从外部看,一定要有市场需求。税务师需要完成从代理人到顾问的蜕变,行业需要内生动力打造出色的队伍。从市场需求看,复杂的税制和经济转型期纳税遵从与否的博弈,都会给专业能力强的税务师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征求意见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政府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从事专业事项的预期。与其说是涉税专业服务离不开经济社会的舞台,倒不如说是经济社会离不开涉税专业服务。

登上经济社会舞台的税务师队伍,需要自律、自强,顺应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法制建设的步伐,才能被市场所接受;才能被政府所重视;才能被考生所追捧。

坚持市场经济规则推动税务师行业快速走出冬天

长沙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副主任 沈迅君

根据上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从10月份开始,长沙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全市税务师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抽查(30%覆盖面)。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行业内的执业质量问题,同时也了解了税务师行业目前存在的的一些生存和发展问题。作为税务师的行政监管机构,我们有责任和必要深入税务师行业,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并切实解决好问题,帮助和推动税务师行业走出艰难的“冬天”。

检查组共分2个,抽查了30户税务师事务所,约30%面。主要抽查2014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定报告。为了了解目前税务师事务所行业业务的运行情况,检查组也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其他管理方面及目前的困难情况进行了一些调研。虽然整体情况还算稳定,但是业内人士观望情绪比较严重,都希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能给税务师行业一个规范和较宽松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

一、当前税务师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普遍对取消注册税务师的行政许可感到迷茫。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已有2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被取消,充分显示了国务院通过改革减少就业创业门槛,释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的决心。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但是很多人错位地认为,取消行政许可,就是取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不能正确理解该文件,或者对该文件充满迷茫和失望。

2.加强红顶中介监督误认为限制税务师业务空间。通过上级税务机关几次对查处红顶中介的督查,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谈虎(中介)色变。即使对正常的代理业务,服务机构接活不积极;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也尽力回避,对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定报告,不敢接受,不敢审核,不敢认定。唯恐沾上“红顶中介”;

3. 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量锐减。今年以来,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普遍下降,收入迅速减少(减少3-6成),部分机构已经裁员或者放长假(停薪),本市至少有5个税务师事务所(占比16%)申请或者正准备申请注销;

4.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流程还有待规范。比如执业案卷管理不规范,不编页码;无目录;装订不按顺序等等。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或者取证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复印的材料没有注明出处,没有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注明复印日期等等;个别所与委托人的代理约定(合同)只有盖章,没有双方代表人签字,也没有注明日期,给日后履行合同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发展税务师行业的方向及措施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问题之所在,分析好问题存在的原因,把握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方向,有针对性的拿出方法和措施,切实解决好税务师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帮助和推动税务师行业走出困境。

(一)必须从“顶层设计”着手,加快税务师立法工作

在注税被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中税协在第一时间称,注税考试取消是因没有法律依据,注税行业必须有相关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涉及立法。

值得庆幸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可以说这是税务师行业迅速走出“冬天”的原动力。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强调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延续。并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如期举行。但是不可否认, 90号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难以确立税务师行业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认可度。因此,仍需加大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一是考虑提请国务院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变为《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将规范性文件提升为行政法规;二是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三是要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将税务师和税务师行业追加专门条款予以规定。从“顶层设计”规范税务师和税务师行业。

无论是立法,还是出台新的政策规定,都应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把税务师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强调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

发展税务服务不是不需要立法,而是迫切需要。但是,税务立法的重点不应在于划定一个行业实行法定垄断,而应鼓励提高服务质量。立法可从两方面作为,一是引导规范执业;二是惩戒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不管是谁提供税务服务,都要遵守规则。

(二)坚守市场经济规则,促进税务师行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发展

因此,如果要爱护税务师行业,就应该给税务师行业一个公平的市场。让它们在法治市场中去摸爬滚打。当只有税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税务师行业按照市场规则依法办事时。税务师行业才具备真正发展壮大的好环境。

在目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适当出台相关政策促进涉税服务的相关政策,要去主动引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守法”,激发纳税人更多的涉税服务需求,这就需要创造和扩大涉税服务市场方面的依法办事的氛围。

市场经济是法治市场,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非依靠行政等力量。税务师行业发展空间的扩展,更多取决于市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需求,以及税务师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社会认可度,而非取决于是否需要保留职业资格认定和法定业务。换句话说,税务师行业和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的是公平和充分的市场竞争,以及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此次以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制度为突破口的改革,应该将其视为一次税务师行业整合的机会,通过市场竞争将单纯依靠行政庇护的机构清除出去,从而使得行业得以更健康的发展。让纳税人形成有涉税事宜找税务师的观念,逆向促进税务行业的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向前发展,税制将不断完善和合理,以及各个方面坚持市场经济规律,净化税务师行业市场环境,许多普通人面对较为复杂的税制肯定自己是无法打理的,这时就需要税务师代为打理。由此可见,我国税务师行业不会衰落,会逐渐接近发达国家的服务和需求水平。税务师行业必将会很快走出冬天。

税务师与注册税务师,继承与创新和发展

福建省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监事罗联布

随着《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90号)这两份非常接地气文件的发布,结束了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发布以来对注册税务师发展前途与命运的彷徨与观望,注册税务师发展前程业已明朗,这是税务师行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税务师是注册税务师的继承、创新与发展。税务师不是新设的职业资格,是从注册税务师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改革创新发展而来的,是在接过注册税务师行业积累丰硕成果的基础上,站在新的历史高度、新的发展起点,开启新的征程。

一、税务师继承着注册税务师的丰硕成果

税务师不是从零开始新创设的职业资格,而是注册税务师在新时期为适应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激活万众创新、放宽市场创业门槛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发展起来的。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一脉相承,是市场经济发展变革与创新的产物,主要表现在职业资格和职业地位的继承、执业标准和规范的继承、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要求的继承、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的继承。

(一)税务师在职业资格和职业地位对注册税务师的继承。首先从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上来看,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继承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对注册税务师执业到税务师考试作平稳的过渡。税务师考试和注册税务师考试基本保持不变,都是五科,包括税法一、和税法二、代理实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其次,原来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在原有滚动期内,持续有效,可以接着考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原来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有效。税务师继承了注册税务师的社会职业地位,税务师是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虽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但是很显然并非取消从事涉税服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的要求,并非谁都可以从事涉税服务职业,只有通过了税务师水平考试,表明有从事涉税服务的水平,并进行登记,方能从事涉税服务,这和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一脉相承。税务师的社会职业地位和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地位一脉相承,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和专业性。

(二)税务师在专业服务标准和规范继承了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涉税服务的专属性和专业性特征,要求其服务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保证良好的服务质量。注册税务师行业通过长期的实践,已经积累的丰富的涉税服务经验,形成了完整的执业标准体系和服务规范,其涉税服务的质量在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口碑,被号称为“税务院士”。税务师在未来的涉税服务实践中,也要遵守专业的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标准和规范和注册税务师执业标准和规范一脉相承。

(三)税务师在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要求上继承了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职业道德是一个职业的生命线,没有了职业道德,这个职业就会消亡。税务师职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同曲同工。职业能力是一种职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石,税务师职业一种具备特殊职业技能的职业,其从业者应当经过国家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或认定,表明其具备一定的水平并要求继续教育保持相应应的职业能力方能从事这种职业。税务师的职业能力结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能力要求一脉相承。

(四)税务师的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继承了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从自律组织来看,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是税务师职业的自律组织,是依法继承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这个注册税务师的自律组织。税务师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涉税服务活动。税务师要开展涉税服务活动必须加入税务师协会。未来的税务师的自律与自律组织机构,继承了注册税务师自律与自律组织机构。税务机关依然是税务师职业的监管部门。从文件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是一样的。

二、税务师是从注册税务师创新和发展而来的

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动力,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创新,就会无法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如果一个行业没有创新,就无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税务师不是注册税务师简单原版的继承,而是在继承了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的基因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让税务师行业更加灵活去适应市场的洗礼。

(一)创新税务师协会职能,改变过去重管理为重服务。税务师协会是税务师的家,是税务师的灵魂和心灵依托之所,是税务师行业得以创新和发展的源泉。税务师协会承担新的历史使命,对税务师自律要求更加的严格。同时,税务师协会创新服务职能,为税务师行业提供成熟的涉税服务准则和技术规范,维护税务师的合法权益。税务师协会是税务师职业的领航人和舵手。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的执政理念很好地在税务师行业上得到实践,转变自律协会组织功能、下放和简化手续,行业去行政化推动市场化。

(二)创新考试机制,更有利于选拔税务师后备才人和壮大税务师队伍。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承继了注册税务师考试之中进行了创新和改革,更加有利于税务师人才的选拔和壮大税务师队伍。第一,改革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对工作年限的要求,可以更好地将青年才俊吸引到税务师行业中来;第二,将成绩有效期延长,有利于更多的税务师考生取得合格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将考试报名统一网上报名、网上审核、改报名前审核为取证前审核,有利方便考生、节约考生时间,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考生诚信应考,净化税务师考试风气;第四,将“税务代理”与为“涉税服务”,拓宽了税务师职业内涵和外延,让税务师的知识结构更加贴近市场。

三、税务师行业当前应当加强自身建设

一个行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两个条件:从外部而言,市场必须有对该行业的需求;从内部而言,这个行业必须有能力满足市场的需求。就税务师行业,从外部来讲,税务师事业对促进依法治税、转变征管方式、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沟通桥梁等效果明显,无论是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对税务师行业都有很高的认可度和需求;从税务师行业内部而言,经过30多年的积累,税务师行业有着丰富的涉税服务经验和扎实的功底,有能力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涉税服务。但是税务师在新的历史时期,依然要加强自身建设,与时俱进。

(一)税务师应当加强宣传,推动品牌建设,打造金牌品质。税务师行业在过去虽然取得较为辉煌的业绩,但是不难看到,税务师在社会职业地位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和注册会计师及国际等级金牌的职业证书如CMA等,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税务师人要珍惜税务师职业的荣誉,加强宣传,不断提升税务师职业的品牌。宣传不能只在自己内部宣传,应面向全社会。笔者建议,乘这次税务师考试改革,向社会征文,让考试过来人、正在考的、将要考的、客户、社会,谈谈心得、谈谈展望,让社会走进税务师,真正理解这次伟大的变革。

(二)税务师应当持继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税务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是税务师职业发展基业长青的基石。“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这是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与期盼、标准。税务师作为涉税服务领域的专业人才,同样应当遵守这条件标准。没有职业道德之才,社会不敢用;职业能力不足之才,社会用不上。税务师要满足涉税服务市场的需求,必须持继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三)税务师应当不断拓展涉税服务业务领域的宽度与深度。税务师得到社会认可和职业价值的实现,体现在税务师为社会提供的服务。离开的具体的涉税服务,税务师的职业价值就成了税务师孤芳自赏的笑资,而无法真正为社会创造价值和实自身的价值。税务师要在现有的业务基础上,不断拓展涉税服务业务领域的宽度与深度。所谓宽度,就是要不断拓宽涉税服务领域,不要只看到已有的所得税汇算鉴证等几种传统的业务。社会发展,新的涉税务服务需求层出不穷,新三板、一路一带、走出去战略等新经济模式出现,必然带动新涉税服务需求,税务师应当紧紧把撑时代的脉博,对市场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及时为社会提供高端涉税服务。所谓深度,就是将传统的涉税服务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的质量。将传统的涉税服务做精做专,深挖机遇,将涉税服务由事后行为前移,开拓涉税服务的税务筹划与涉税风险布控,为客户提供更高的服务价值。

考取税务师资格有用么?

大连市税协秘书长、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曲军

最近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15〕90号)将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正式调整为税务师职业资格,文件公布后,许多人都在问考取税务师资格还有用么?我这里从几个方面的跟大家聊聊,考取税务师资格有什么用?

首先税务师职业资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法推行的国家级资格。税务师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获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就说明具有了为适应涉税专业服务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是国家认可的具有涉税专业能力职业资格。

其次社会需要具有税务师资格的涉税专业人员。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版)》面向公共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新增了税务专业人员。这从一个角度说明,税务专业人员已经成为社会有需求的一类职业。这与近些年来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税法遵从意识不断增强有很大关系。截止2013年底,全国企业纳税人近7000万户,且每年递增10%。尤其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更激发了社会的创业热情。而税务师事务所目前年度服务的企业为230~250万户,仅占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7%左右。大部分的企业还在自主办税,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纷繁复杂,税收政策变动也较频繁。现有18个税种,除税制改革的因素外,每年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政策性文件就达200多个。纳税人是需要涉税专业人员办理纳税事宜,才能保障依法正确纳税。

2016年个人所得税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后,将有几亿人成为自主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税制复杂,大部分将选择代理申报,这将增大对涉税服务人员需求。(美国目前就是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1.4亿,占美国3.1亿人口的45%,其中约90%选择税务代理)

再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具有税务师资格涉税专业人员。我国税务师行业从诞生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如今成为仅次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第三大专业服务行业,现有税务师事务所5400家。但随着国家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制度的改革,目前已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税务师事务所登记办法的出台,以及社会对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需求,我国税务师行业将会不断发展壮大,事务所资质本身需要对税务师的数量有要求,事务所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服务也需要具有专业能力的税务师的需求,税务师未来就业。

最后税务机关需要具有税务师资格的税务专业人才。为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干部的能力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齐全、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梯次专业人才队伍,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系统明确提出了税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的数量要求,有些省市还将这些资格作为评级、提职的条件,这是因为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是税务系统高技能职业人才,其数量多少,质量高低,关系到税收事业的发展,所以近些年来全国税务系统也加大了对这些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其目的是以鼓励干部报考“三师”为载体,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在抓好干部队伍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同时,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专业人才。由此看来税务机关也是需要具有税务师资格的税务专业人才。

然后我觉得作为作为获取资格证书后即使不在涉税服务机构或税务机关工作也有很大用处,最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第一个方面是应聘的时候,如果有税务师职称会加大聘用的机会,目前企业的财务会计很大一个层面是为税务服务的,老板为了保证自己的税收安全会需要税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另外一个就是在晋升方面我觉得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为其实我们会计的高管,或者是高层、中高层,他的这个选择最起码你是有职称的,职称是中级或者高级以及专业职称。税务师某种程度是证明了你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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