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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式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1)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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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民政部7月20日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正式建立。民政部将在《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实施社会政策、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据介绍,现代意义上的专业社会工作,是指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职业活动。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称为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主要活跃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领域。

 

 

 

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在社会服务领域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创新社会服务方式,增强社会服务的专业性,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可以拓宽社会服务范围,创造大量社会工作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可以发挥社会工作平等、尊重、民主、诚信、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理念,协调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功能、促进公平正义、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可以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落实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等方面的社会政策,建立健全我国社会福利保障服务体系;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性化服务、柔性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优势,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此外,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

 

《暂行规定》共分5章、27条,主要从适用范围、职业水平级别、考试组织实施、义务和职业能力、登记管理、继续教育、职责分工等方面对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共11条,主要从考试组织实施机构、考试科目、考试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地点、考前培训、考试考务纪律等方面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作了进一步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对于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这表明社会工作者已经成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分别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将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证书进行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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