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4〕11号
关于开展苏州市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造价管理部门:
现将省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通知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于2010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合格的(即: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1032……”)及注册有效期已到期但仍未办理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办理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同时继续教育在注册期内每年满30学时。
二、未开通“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单位管理员的详见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师管理”《执业资格注册系统单位管理员申请办理事项》。
三、书面资料上报要求:
1、2014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单位集中申报填写);
2、部网“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省网无需打印;
3、《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原件无需携带;
4、《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核验后归还),无继续教育证书的需附打印网络教育合格证原件;
5、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如所在单位有造价资质还需提供个人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人事档案证明复印件
7、个人材料必须用订书机装订,装订顺序为申请表、注册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网络教育合格证原件)、劳动合同、社保及人事档案证明,汇总表无需装订。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提交一张两寸免冠照片(背后用圆珠笔注上姓名和单位):
(1)持老版证书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注册;
(2)注册证书遗失(请同时在省级报纸申明遗失,并提交报纸原件)。
2、延续与变更不可同时办理,需待延续注册审批结束后方可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仍按原单位名称办理并在材料中附工商变更证明,延续过期未延续的需以原单位先办理延续待审批结束后方可变更。
五、书面资料受理时间、机构:
2014年11月3日~7日将书面资料按各自单位所在地送至当地造价管理部门。
六、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专用章费30元/枚。
附件:1、省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10月24日
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苏建注函[2014]18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省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一)于2010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合格的(即: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1032……”)且注册有效期到2014年12月31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有效期已到期但仍未办理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延续注册的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中同时申报,并将数据上报初审部门。
(二)申请人将书面资料报单位所在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市级造价管理机构核对书面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按附件1、2分类汇总,同时在省系统中签署核对意见。市级造价管理按规定时间上报汇总表格。书面资料由各市留存备查,证书原件经各市审核后交还原单位。
(三)省窗口对申请人的网上申请和数据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相关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四)对于延续注册合格的人员,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向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发放《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贴和执业印章。
补正材料要求、初审结果、证章发放情况等信息均在省系统首页“申请事项查询”中随时查询。如需补正材料的,请务必按照要求及时补正,未补正的届时按不合格处理。
三、延续注册的材料要求
(一)《申请表》(一份,各市留存);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11年—2014年120个学时);
(五)如所在单位有造价资质还需提供个人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人事档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各项按序装订,《申请表》为原件,其它为复印件(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以下两种情况需重新打印新注册证书:
1、持老版证书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注册的过期补办人员。
2、注册证书遗失的人员。请同时在省级报纸申明遗失,并提交报纸原件。(报纸原件需上报至省窗口)
重新打印新注册证书请提交一张两寸免冠照片(注明姓名和单位)。
四、延续注册的办理时间
(一)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9月30申报网上延续注册数据及书面资料;
(二)2014年10月8日-10月18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核对并汇总。2014年10月21日前将汇总表等上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五、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专用章费30元/枚。
联系人:刘初蕾
联系电话:025-51868919
材料报送地点: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
用户使用手册请到省系统首页“用户登录”区下方点击“注册用户操作手册”下载。
部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2336666
省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5-5186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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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