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苏建注函[2012]194号)要求,现就我市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市造价处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2012年度全市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
二、延续注册范围及申报方式
1.延续注册范围:凡我市至2012年12月底,注册有效期满且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合格(2009年~2012年度接受120个学时继续教育)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号前四位为建[造]0832开头的和过期未延续注册且需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均需参加本年度延续注册。
2.申报方式: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须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www.ccost.com)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www.jscin.gov.cn/web/zyzc/)中分别进行网上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网上延续注册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报送程序
1.申报的书面资料由各造价工程师注册单位集中整理后,统一报送至市造价处。
2.市造价处对受理的资料进行核查、汇总后报省行政审批中心。
3.省行政审批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二)延续注册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各存一份 );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各项按序装订,其中第1项为原件,第2~4项为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及时退还)。
四、时间安排
1.2012年9月25日起进行网上申报,网上操作完成后,再行报送书面资料。2012年10月22日至10月26日,为书面资料受理时间。请申请人将书面资料及相关原件提交到市造价处市场管理室(市北大街96号兰洋大厦B座3楼)。
2.2012年10月29日至10月31日,我处对受理的书面资料及网上数据进行核查,汇总后报省行政审批中心。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延续注册费用。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费30元/人,共计80元/人。申请人在递交书面资料时一并缴纳。
2、申报延续注册时,聘用单位与注册证书上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在省系统中按省内变更流程申报,但在填写数据时需同时勾选“延续注册”项,在部系统中按延续注册申报数据。分以下两种情况:
(1)变更执业单位的。材料需增加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如是从无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变更到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还需提交新聘用单位的社保缴费凭证和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2)企业更名的。材料需增加工商更名核准通知单。
注册在下设分公司的,在办理延续注册时,《申请表》请同时加盖总公司和分公司公章,部系统中“聘用单位造价资质编号”按其总公司资质信息填写。合格后发放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均为总公司的名称。省系统和部系统均按延续流程申报。
在延续注册期间,如涉及到跨机构变更,请先在原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延续注册,待审批合格后再办理跨机构变更。
需要重新打印新注册证书的请提交一张两寸免冠照片(背后注上姓名和单位)。有以下两种情况:
(1)持老版证书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注册的过期补办人员。
(2)注册证书遗失的人员。请同时在省级报纸申明遗失,并提交报纸原件。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519-86633477 张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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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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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