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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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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署令[2004]11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做好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应用前准备工作的通知》(署稽函[2005]363号)规定,所有依法经海关注册,取得报关员证书的报关员,在从事进出口报关业务时,应当持报关员IC卡办理报关手续。现就报关员办理注册和报关员IC卡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海关将正式启动报关员IC卡记分管理系统,届时,所有报关员须持报关员IC卡插卡办理海关业务。

二、2006年2月15日起,所有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的报关员要到所属海关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注册后到石家庄海关电子口岸部门办理制卡手续。报关员办理重新注册需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1.《报关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2.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关员证、身份证复印件;

3.所属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所属企业劳动合同或人事证明复印件、一寸免冠彩照2张。

三、初次到海关办理注册手续的报关员需向海关提交以下单据:

1.报关员注册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所属报关单位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与所属报关单位签订的经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如所属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报关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复印件或人事证明;

5.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7.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许可的,由所在实习报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报关业务实习合格鉴定材料,或海关出具的上岗考核合格证明;

8.申请人所属报关单位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报关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或证明)复印件;

9.其他与申请注册许可相关的材料。

四、报关员在电子口岸需递交的单证

(一)未办理电子口岸操作员卡的报关员应向电子口岸提交:

1.《报关卡制卡凭证》

2.《报关员证》

3.《报关员IC卡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4.法人卡、介绍信、报关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已办理电子口岸操作员卡的报关员应向电子口岸提交:

1.《报关卡制卡凭证》

2.《报关员证》

3.《报关员IC卡换卡申请表》(见附件2)

4.法人卡、原操作员卡(需收回)、介绍信、报关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2006年海关将不再开展报关员年审工作。对于已按照海关规定时间、程序重新办理了注册手续的报关员,视为通过2005年度年审。

六、如果报关员资格证书已丢失,应先到所属海关人教部门申请补办,而后办理注册和制卡手续。

联系人:王玉柱、张士民、毛力强;联系电话:0311—87869285、87869401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报关员IC卡基本信息登记表

2.报关员IC卡换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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