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力度,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提高全疆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2005]10号)和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07]13号)规定,现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登记范围
凡持有自治区财政厅,各地、州、市(县)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登记工作由各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12月中旬开始,到2008年3月底结束。今后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各地自行安排,自治区负责督促检查。
三、检查登记内容
(一)持证人员完成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另外,按照自治区会计知识大赛办公室新财大赛办[2007]4号文规定,对第一赛程成绩合格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作为完成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也给予登记。
(二)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三)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四)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
四、有关具体要求
(一)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是近年来开展的规模较大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及证书签发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把质量关,按规定认真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局要对检查登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填报《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1份报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变更有关信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对登记内容全部通过的持证人员,在证书“备注”栏内加盖“XXXX年检查登记通过”印章,持证人员变更信息,录入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
(三)对不参加或未通过检查登记的持证人员,根据《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由各地财政部门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各部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在检查登记工作当中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并且提供良好的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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