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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会计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发表时间:2013/11/26 15:12: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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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工作实际,我们对《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4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中初级职务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价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停止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人专〔2003〕212号)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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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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