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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北京海关对羊毛备料保税仓库监管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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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运公司、北京纺织进出口公司、北京服装进出口公司:

    为促进北京地区羊毛加工贸易的发展达到既方便货物合法进出,又利于海关严密监管的目的,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羊毛备料保税仓库监管细则》,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北京海关对羊毛备料保税仓库监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羊毛加工贸易的发展,支持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备料保税仓库的经理人或其代理人应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向海关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设置专帐,并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条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羊毛属保税货物。该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其制成品出境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转让、出售、调换或移作它用。海关根据需要对保税羊毛的进出口、加工、生产、储存、调拨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海关对进出库货物的监管

    第四条  保税羊毛进口前,由外贸公司持进口合同、发票及有关文件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海关审核后,发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手册上注明“专供进口用”,并征收比例税。
    第五条  保税羊毛进口时,由外贸公司填写右上角加盖“羊毛备料保税货物”戳记的进料加工专用进口报关单,同时持、《登记手册》和有关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第六条  保税羊毛经进境地海关查验放行后,应立即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清点、入帐,并在一周之内持进境地海关签章放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登记手册》进口合同印发票向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入库手续。货物进齐后,北京海关将《登记手册》收回。    
    第七条  保税羊毛出库加工时,由外贸公司填制出库单一式三份(海关、外贸公司、保税仓库各留存一份),向海关办理原料出库手续。保税仓库凭盖有“北京海关验讫章”和“羊毛备料保税仓库出库专用章”的出库单发货。
    第八条  经过加工后的半成品,应于加工完毕后,存入备料保税仓库。外贸公司应持“羊毛备料保税仓库入库单”一式三份(海关、外贸公司、保税仓库各留存一份)和“羊毛制品加工完成单”,向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入库手续。
    保税仓库凭盖有“北京海关验讫章”和“羊毛备料保税仓库入库专用章”的入库单,办理半成品入库手续。
    第九条  保税半成品出库前,外贸公司持出口合同、《登记手册》及有关单证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审核后,发给《登记手册》。
    第十条  保税半成品出库时,外贸公司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和出库单一式三份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出库手续。保税仓库凭加盖“北京海关验讫章”的出库单和加盖“北京海关核放章”的《登记手册》发货。

                          第三章  核    销

第十条 保税仓库经理人或其代理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海关报送“保税仓库季度核销表”,并随附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登记手册》、半成品、成品加工完成单和有海关盖章的入、出库单等单据。海关根据核定的耗料定额及上述报表、单据核定用原料的数量,进行核销。
第十一条 加工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由负责出口备案的外贸公司持“三证”(出口报关单、《登记手册》和核销申请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海关每年对羊毛备料保税仓库进行一次年审,保税仓库应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向海关递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并配合海关做好实地审验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和其它海关法规的情事。海关将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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