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改版11月5日起实施 修改内容变动对比

发表时间:2017/11/9 9:21: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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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31日新华社发布会计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的新闻以后,引来会计行业巨大关注。11月4日下午会计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审议,11月5日起正式实行!除跟随大家20余载的会计从业取消,继续教育学分及会计人员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做出了修改。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此次《会计法》修订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消,将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与会计职业道德相结合,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又是一种挑战。机遇是《会计法》修订内容11月5日正式实施以后,更多的优秀人才会被吸引到会计行业中来,促进财务工作者提高自身能力,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挑战是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会计行业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因此,中大网校提醒大家,不要闭门造车,要随时注意提升自己能力,加强自身技巧。

关注:《会计法》解读: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出台 堪称史上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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