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事项名称:注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法定依据: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9号)
申请条件: 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注册业务时,应通过注册系统将申报注册数据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齐全;
2、非本人来我厅窗口办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及变更的,办事人员需提交企业“法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提供注册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3、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同时取得三类人员证书的,需带上三类人员证书至窗口同时办理
4、所有上传的扫描件都应清晰,并与申请表上所填的信息要一致。
(一)变更注册(省内变更或跨省调入一式一份,调出外省一式三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需提供U盘或光盘等电子文档形式,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5、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或内资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7、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证书及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除建筑、市政、机电、矿业一式一份,其他专业一式两份)
1、申请人通过“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将申报注册网络数据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通过“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预审受理系统”上传以下所需申报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表由系统生成打印,下方空白处需加盖执业印章模);
(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建议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
(4)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承诺书。
预审通过后,通过“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预审受理系统”打印受理凭证,连同与扫描件相应的纸质材料(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提交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扫描至预审系统)
(三)注销注册(一式一份)
1、注销注册申请表(表格由“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需提供U盘或光盘等电子文档形式,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建造师注册所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污损更换(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1、通过“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将申报注册网络数据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通过“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预审受理系统”上传所需申报原件扫描的材料;
(1)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表格由“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 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含正反面);
(3)遗失补办人员,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折遗失声明(报纸刊登遗失声明范本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4)污损、损坏更换人员,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5)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及电子证件照;
办理污损补办的,预审通过后,通过“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预审受理系统”打印受理凭证,连同与扫描件相应的纸质材料提交到窗口。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扫描至预审系统)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登陆 “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 网站(网址: http://zczx.fjjs.gov.cn) ,点击“网上申报注册”, 通过“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文档;
2、聘用单位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受理意见,再将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数据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 由建设部核准的注册事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 厅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一楼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 】、【夏季:上午:8:00 – 12:00 下午 15:00 – 18:00 】
联系电话 0591-38161636-1,0591-87674698
监督电话 0591-38161636, 0591-87614009
受理形式 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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