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
考试定于2011年10月22、23日举行。请各位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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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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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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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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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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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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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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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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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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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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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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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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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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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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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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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在《暂行规定》(人发[2000]20号)文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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