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省部属驻邯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2]37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3日、14日举行,考点设在省会石家庄市。具体时间及科目如下:
10月13日 上午 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4日 上午 9:00—11:30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二、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12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济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济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工作
2012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报名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网上报名:2012年7月12日至8月3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河北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证件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8月3日前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将打印的报名表(在每张报名表右上角粘贴一张备用照片)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交主管部门。
(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联系人:刘芳、电话:3271283、地址:滏东北大街279号605房间)
(三)现场资格审查和交费:报考人员初审合格后,于2012年7月30日至8月3日,到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高开区世纪大街23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层会议室)进行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收费工作。
1、对报全科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及证件:
①本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2)一份;
②报考人员报名表(在每张报名表右上角粘贴一张备用照片)一式两份;
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附件3)、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对符合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及证件:
①本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2)一份;
②报考人员报名表(在每张报名表右上角粘贴一张备用照片)、免试表(附件1)各一式两份;
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附件3)、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4、上述所有复印件上均要有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四、考试收费
根据计价格[2002]2546号、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09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49元)。
五、注意事项
1、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考生应考时应自备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2、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3、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4、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和被抄袭人)。
6、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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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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