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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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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关各处室、海关、办事处:
《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已于1997年3月7日经我关调查例会审议通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2.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名单
 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加强我关大、要、疑难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我关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完善案件
审理,加强执法监督,特制定本规程。
    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设置
    (一)审委会由主管关长任主任,调查局局长任副主任、审理处处长、稽查处处长和法律室主任为委员组成常务设置。
    (二)根据审理案件的内容,每次审委会会议由审委会主任确定临时委员,并参加会议。
    (三)审委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称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大要案审委会办公室设于调查局,并由调查局人员组成。
    二、大要案审委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结合海关的业务实际,下述案件须报经审委会审理: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案件:
    1.案值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为依据处罚的案件,或以上述同法同条款为处罚依据、罚款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漏税额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罚或不处罚案件。 [Page]
    (二)走私案件
    1.走私案值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
    2.构成走私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后退回作行政处罚的;或案值已达构成走私罪嫌疑数额,因故海关拟不移送的。
    (三)违法行为主体是或涉及军队、公安、安全、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部门的;涉及驻华使、领馆和外交人员的;或者涉及厅局级以上现任干部及海关内部人员的案件。
    (四)案件调查或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或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争议,认为应提交审委会审议,经审委会主任同意审议的案件;
    三、大要案审委会审理工作程序
    (一)根据本规程第二条应提交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应先由案件审理部门向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召开或不召开审委会会议的意见报审委会主任批准。   
    不召开审委会会议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通知提出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仍坚持召开的,应提出坚持的理由,并再单位,申请单位仍坚持召开的,应提出坚持的理由,并再报审委会主任批准。
    (二)召开审委会会议前,由审委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案件的内容及涉及的业务,拟定参加会议的临时委员人员名单,报审委会主任审核后由案件审委会办公室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及通知与会人员。
    申请召开审委会会议的单位,须在审委会召开前三天,将审委会审理案件的事实和倾向性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审委会办公室。
    (三)审委会会议由审委会主任主持,与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由审委会办公室记录,并将会议的意见或决定整理为审委会会议记录。
    (四)审委会会议的意见或决定,在会后以会议记录的方式报关长审批。关长审批后,将发有关处、室和与会人员阅悉,并由有关案件承办单位执行。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四、本规程列明的案件须严格依据以上程序办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职权,擅自处理。违者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案件需重新审查处理。
    五、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成员:
审委会主任:毛新堂
审委会副主任:茹水泉
审委会委员:王伟、魏欣平、周嗣乾、吕伟红
审委会办公室:刘泽尧   姜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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