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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财政局: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通知

发表时间:2014/10/21 13:1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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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4〕147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94号)规定,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94号)执行。

三、评价方式

主要采取评审、答辩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评审主要审查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答辩主要测试申报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水平;考察主要了解申报人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

四、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交同底板彩色照片1张);

2.《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用A3纸打印)一式10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有效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5个模块、外语B级)或免试审批表原件(表样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1份,申报人需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参看《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举办2014年度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皖财会〔2014〕1381号);

8.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最近5年为主)以来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2000字以内);

9.近5年(2009-2013年)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表;

10.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最近5年为主)以来荣誉证书等复印件1份;

11.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来的论文、著作原件1份及电子版;

12.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材料。

直接(破格)申报的,须填写《直接(破格)申报人员审批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直接(破格)申报”字样。

申报人填写表格内容要真实、准确,文字要简练。业绩及获奖情况,要注明项目名称,批准或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级别;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注明本人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及所起的作用。论文、论著须注明刊物的名称、刊号及发表时间。工作简历应按职务、岗位变动情况分段填写。

五、申报程序

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和证件进行逐一审核,查验是否真实、有效、齐全、规范。

2.申报人请按以下方式报送申报材料:

(1)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2)省属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3)省属企业的,由企业集团人事部门汇总报送;

(4)中央驻皖单位的,由中央驻皖单位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汇总报送;

(5)其他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3.各汇总报送单位请于11月7-17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评审函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其中,直接(破格)申报的材料,先报省财政厅初审受理后,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符合条件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评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2、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皖有关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从严审核申报材料,认真落实报送流程,确保上报的评审材料真实、可靠,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联系单位: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551-65100280

附件.rar

1.《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94号)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举办2014年度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皖财会〔2014〕1381号).

3.直接(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4.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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