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为做好2013年秋季本市过渡人员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2013年6月30日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三类:
(1)持有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师范毕业过渡申请人员;
(2)往届毕业未取得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师范毕业生;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参加国考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请关注国考公告。
注2:全日制师范毕业生申请所学专业非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后,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注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经高等学校确认的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
注4: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注5: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信网网址:)。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网址: 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
持党校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1990至2000年的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历在学信网上若查不到,则以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为准。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含军籍和非军籍两种学历证书),军籍学历者报名时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其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提供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四)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以下简称“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包含《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课程的完整成绩单(不包括自学考、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的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交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申请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交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6:大专段为全日制师范毕业,本科段为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视为师范生申请,如申请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视为非师范生申请。
注7:2013年起,本市不再组织《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关注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
(五)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8: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9: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021-62558388。
(六)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全日制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提供能反映其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注10:本市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咨询电话为:021-62523019。
(七)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为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报名参加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可采用网络化培训模式,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选择一门或多门参加培训,培训采取个人自学、观看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参加培训考生登陆机构网站进行报名(培训机构及听课流程详见附件)。本站提供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网络课程免费试听,欢迎听课。
除统一采取网络化培训形式外,或将采用现场面授(定点定时)的方式进行培训,具体方案另行通知。咨询:010-53688886 传真:010-63737385
考试教材购买与报名工作可同时进行,考生可根据自愿的原则订购。为确保考生快速购买到正版考试用书,考生可采取到专业网站网上订购进行:
考生可通过中国北京考试书店(www.book365.cn)订购。北京考试书店网,是中国最专业的网上考试书店,提供网上零售服务。
网站售书咨询电话:4000-18-8000
同时,为配合2013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本机构书店购进了教师资格考试教材及辅导书,数量有限,请各考生尽快订购。点击订购
附件: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教材及考试用书购买流程及配送方式
附件:培训机构及听课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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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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