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发[2012]31号
关于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6〕7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2年9月15日 |
9:0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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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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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6日 |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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