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物业管理师 | 100分 | 60分 |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参加考试人员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6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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