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98号) 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2〕28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3年2月18日─3月6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22日 9:00─11:30 税法(一)
13:00─15:30 税法(二)
16:30─19:00 财务与会计
6月23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名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㈢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㈣ 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㈤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在规定的年限内全部科目合格后,在办理资格证书时,按照考务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以及本人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原件)。
四、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代码表。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22. 注 册 税 务 师 |
05.考全科 |
01.注册税务师 |
1.税法(一) |
2.税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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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代理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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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收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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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与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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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免1科 |
01.注册税务师 |
1.税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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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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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代理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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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收相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