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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介绍

发表时间:2012/4/11 14:47: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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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介绍
护士资格的定义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护士资格考试简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适用人员范围: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从2011年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取消护理学(初级士,原专业代码003),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二、护士执业资格取得方式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注:2010年度护理学初级(士)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日期为2012年5月19日。

     

护士资格考试科目及注意事项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1年护士资格考试采用A1、A2、A3/A4型试题,各类试题题型介绍与样例如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穿孔性阑尾炎

    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绞窄性肠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中药与针刺

    C、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不良习惯

    D、口腔卫生习惯

    E、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牙髓活力

    B、X线片

    C、松动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全身头颅X线

    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药物过敏试验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护士资格报考条件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行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报名参加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方法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护士资格考试时间

    护士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左右。

    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5月19日,以下是2012年具体科目及时间:

    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2年05月19日 上午 09:00 - 11:30 专业实务
    下午 14:00 - 16:30 实践能力
护士资格考试报名

    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2~4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卫生人才网公布。

    2012年护士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2011年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改革,具体考试报名时间和形式如下。

    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2年1月30日至2月12日,其中网上报名时间考生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

护士资格考试分数线

    2011年护士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已经公布,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所有2个科目在1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所有2个科目在1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护士资格考试教材
护士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该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护士资格培训
中大网校中国护士资格考试网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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