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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对北京牡丹电视机保税集团监管细则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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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地区电视机加工业的发展,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多出口、多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北京海关对保税集团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生产、经营特点,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税集团的法人是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由该公司外经处负责建立电视机保税集团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保税集团的法人应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对保税集团所属企业进行管理,向海关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管理机构负责保税集团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条  保税集团法人按海关要求设立保税仓库(包括总库和分库),设立专帐,配备经海关培训的管理人员,各保税仓库应有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四条  管理机构负责向海关办理进口料、件的备案、报关和储存,以及半成品的结转加工和成品出口前的核销等管理工作。
    料、件进口备案时,管理机构需向海关提供以下材料:
    1.国内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包括各工、外贸公司及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单位)与外商签订的料、件进口合同。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3.备案申请表。
    4.专帐保证书。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对以上材料审核后,核发《登记手册》,手册上注明“专供进口使用”。
    第五条  进口料、件运抵口岸,经口岸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必须立即存入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及时清点登记入帐。
    第六条  料、件入库后,管理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北京海关保税处申报办理入库手续。
    1.《登记手册》。
    2.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3.进口发票、运单、箱单等单据。
4.口岸海关签章放行的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审核确认后,登记入帐,依照“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定”管理。
    第七条  各加工企业保税货物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记录单、报表、工艺单等单据应准确、齐全、有效。并盖有“保税”戳记。加工后的成品应再次存入保税集团保税仓库内。
    第八条  保税成品出库前,经营单位持以下单据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备案手续:
    1,成品出口合同
    2.《登记手册》。
    3.备案申请表。
    4.专帐保证书。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Page]
    海关对以上材料审核后,核发《登记手册》,注明“专供出口使用”。
第九条  保税成品出库时,管理机构应持“专供进口使用”和“专供出口使用”二本《登记手册》及成品出库单(一式三份)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成品出库和料、件结转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将出库单一份留存,另二份加盖“验讫章”后退管理机构。其中一份用于提货,另一份用于将来办理核销手续用。
    海关在进出口专用《登记手册》上办理结转手续。保税仓库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库单发货。
    第十条  管理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海关报送“保税料、件核销表”,并附以下材料:
    1.专供进口用《登记手册》。
    2.专供出口用《登记手册》。
    3.半成品、成品加工完成单。
    4.有海关“验讫章”的半成品、成品出库单。
    5.其它有关单据。
    北京海关保税处根据以上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保税加工成品出口后一个月之内,经营单位持“三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北京海关保税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保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在执行本细则和海关各项法规时,海关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之日起,(87)京关业二字第122号文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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