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注协〔2014〕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规定和《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 112号)要求,省注协于即日起开展我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依据制度规定,突出检查重点
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2014年度注师年检工作主要检查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专职执业、是否在2013年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在2013年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是否完成2013年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
省注协将根据实际情况,关注以下五类情形:
1.中小事务所合伙人任职资格的持续性;
2.涉及注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
3.事务所实际控制人不是注师的投诉举报;
4.对2013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情况,重点核查合伙人的专职执业情况;
5.对于注销注册人员转非执业会员的情况,省注协建议已离开事务所的人员,尽快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二)更新系统信息,为与综合评价数据联通奠定基础
2014年度注师年检要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应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及时更正、更新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检查范围
凡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检查。2014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三、检查方式
根据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14年要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年检。开展网上年检工作,有利于推动行业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能。网上年检的基础信息将以2013年12月31日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从业人员的信息为准。系统已于2014年1月1日开通,请各事务所结合本所实际,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本所的检查工作。
四、任职资格检查应提交的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表2);
3.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
4. 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4);
5.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附表5);
6.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7.对于因证书任职资格检查或转所登记页面已满而需换证的注册会计师,需再提交一张2寸免冠彩色近照,粘贴在《安徽省2014年度注师年检工作需换证人员照片汇集》(附表6)的相应位置上,并在照片下方备注姓名;
8.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3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一份(复印件,不含工作底稿);
9.注册会计师近期的社保参保证明;注册会计师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近2个月工资清单(2013年11-12月);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10.事务所2013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事务所基本情况;事务所上年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上年工作中的亮点,尤其是新业务拓展等方面;今年发展思路、目标及计划;对加快行业发展有何意见建议;
11.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党建信息表(附表9)。
需提交省注协纸质版的材料有:附表1-6,附表9,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事务所2013年度工作总结,每位注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2013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一份(复印件,不含底稿)。需提交电子版的材料有:附表1-6,附表9,及事务所2013年度工作总结。
五、检查步骤
1.事务所准备阶段:各事务所应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学习本通知,对照要求,认真准备注师年检材料。特别是要更新维护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信息,未做好信息更新维护的一律暂缓年检。尤其对于事务所2013年年内有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变更等情况而未在中注协系统中备案的,应抓紧办理备案手续。
2.提交材料阶段:事务所应认真审核注师个人提交的《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经首席合伙人(或法人)签字同意后,应于2014年2月10日前将其与其他需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至指定邮箱(ahzxjgb@sina.cn),并将需纸质提交的检查材料一齐报送至省注协指定地点,请合肥地区事务所报送至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其他地区事务所报送至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监管部(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财政厅大楼19层1904室)。同时,要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查看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会费缴纳情况和惩戒等信息,为注师完成提请年检操作。
3.审查材料阶段:省注协应对检查材料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事务所补正。其中,将对注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报告等送审资料予以严格检查。
4.实地检查阶段: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其中,对于事务所提交的电子邮件、纸质检查材料,将检查事务所对应纸质底稿。实地检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网上确认阶段:省注协审查完毕,即于3月31日前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检查结果确认操作。
6.结果公布阶段:省注协将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发布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并在财政厅和省注协网站上发布检查结果公告。在结果发布后60日内,请相关事务所前往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领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六、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师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或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省注协将按规定撤销或注销其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符合《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皖注协[2004]9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七、暂缓任职资格检查的情形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的。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进行检查。其所在事务所应当在其《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表头空白处注明“补检”字样。对此类人员的检查结果,省注协另行予以公布。
八、工作要求
1.事务所提交检查材料前,首先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wbb.cicpa.org.cn/),为注师提请年检操作。具体步骤是: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点击“任职资格检查”按钮,点击左侧“待提请人员”,页面显示本所未提请的注师列表,勾选注师,点击“提请年检”按钮,可以将选中注师提请年检,提请的注师进入相应的“已提请待确认年检人员”列表中,即完成了本事务所注师的网上提请年检的环节。
2.依据《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13]54号)规定,请认真填写《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综合信息表》(附表7)和《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实质性统一评定表》(附表8)。综合评价材料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3.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交检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4.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师签名栏,应签署被委托人本人姓名及注师编号。
5.截至当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师,省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当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师,省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6.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师的申诉后,省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7.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注协注册监管部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有关材料,参加个人年检:
(1)已与原事务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8.直接向省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经审核通过检查后,列入协会代管人员名单进行公告。上述人员须办理完转所手续方可执业,协会代管期限为12个月。
9.省注协将对未通过检查和不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九、其他事项
在年检工作开展中,如有年检方面的问题,请联系省注协注册监管部,联系人:杨莽,联系电话:0551-65100456;如有系统使用方面的问题,请咨询软件公司服务人员,联系人:唐小龙、王朋,联系电话:(010)88250338、88250395。
1. 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基本情况表;
2. 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3.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人资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4. 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5.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
6.安徽省2014年度注师年检工作需换证人员照片汇集;
7.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综合信息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实质性统一评定表;
9.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党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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