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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7号) 和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函〔2008〕81号),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6月19、20、21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在网上完成下述整个报名流程,不采取考前现场交表、交费和报名确认方式,实行考试后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核的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9年1月5日10:00至2009年2月12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2009年2月12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流程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 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考生在网上报名所填写的移动电话务必正确,确保能及时收到有关考试信息)→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网上支付一经确认支付成功即完成报名确认。 (三)报考条件(见附件1). 二、考试日期、时间及科目
三、考试方式 (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只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即当年)内通过2个科目为合格(成绩不予滚动)。 (二)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共5个科目。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4 个科目考试用的草稿纸统一由考场配发,考后收回。 (三)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4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各考生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为保证扫描质量,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四)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其它事项 (一)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 (二)收费:根据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三)准考证的获取: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不需前往市考试指导中心领取准考证。在考试前的7—15天内自行登录“市考试指导中心网址”(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用A4纸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二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执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五)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学历(位)证、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列明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年限)原件,大专以上学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深圳市学历验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6楼西文凭验证室);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免试条件中指定的材料(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办理报考资格审核手续。不符合报考资格者,考试成绩无效,不给予发放合格证书,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负责;符合报考资格者,由市考试指导中心颁发《执业资格证书》。领证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查询。 五、考试用书 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网上订购,点此直接订购>> 六、推荐培训 中国注册税务考试网隶属于中大网校(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全国十佳企业培训机构),为满足广大学员的需求,将提供网络形式的远程培训,点此直接报>> 附件:1、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一)“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四)“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五)“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六)“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八)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责任编辑:) 编辑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