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地)产管理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3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时间为2012年10月13日—14日。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
二、报名条件。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和原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2〕2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