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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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关各处室、海关、办事处:
为了加强海关对报关员、预申报录入员的监督管理,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报关员、预申报录入员的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北京海关对报关员、预申报录入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报关员、预申报录入员(以下简称录入员)的监督管理,使报关员、录入员的报关行为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录入员,系指经主管地海关审批培训合格,持有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件的;在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代理运输、仓储及代理报关权的企业中从事办理报关、纳税等工作的人员。
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是北京关区报关员、录入员资格审定、培训和注册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报关员、录入员在从事报关、办理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申请报关员、录入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具有从事代理运输、仓储和专业报关服务的权利,经过海关注册备案,持有海关核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人应是企业的境内正式雇员。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外语基础。
第三章 申请培训报关员、录入员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报关员、录入员的选培应由企业法人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报关员、录入员培训登记表(附件1)。填表后交海关,按海关规定期限内参加报关员、录入员培训。
第十条 向海关申请培训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证明:
1.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证明书;
2.企业同意参加培训人员的证明;
3.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及编号;
4.参加培训人员的学历证明书及编号;
第十一条 经海关培训、考核及格者,海关颁发报关员证件。
第四章 对报关员、录入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海关由稽查处负责对报关员、录入员的资格进行审批、业务培训、核发证件和行使暂停报关员、录入员报关及录入资格、注销其报关员、录入员证件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海关对报关员、录入员实行年审制度。报关员、录入员每年随企业年审向所在地海关递交一年度的资格审定报告书(见附件2)办理年审。 [Page]
第十四条 报关员、录入员培训发证不满一年的,当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第十五条报关员、录入员因工作调动变更工作单位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填写报关员、录入员过户申请表(见附件3),由调出、调入双方企业法人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海关批准变更报关员、录入员登记档案。换发新的报关员、录入员证件。
第十六条 海关只允许报关员、录入员办理两次过户手续。
逾次海关将扣缴报关员、录入员证件,取消报关、录入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办清注销手续。企业所属的报关员、录入员证件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报关员、录入员领取报关、录入证后一年内未进行报关和录入活动的,海关将缴销其报关、录入证。
第十九条报关员、录入员应持证上岗。服从海关管理。遇有不持证上岗的,海关将吊扣其证件。
第二十条报关员在报关时须向海关主动出示其报关员证件。不出示者海关可以拒绝其报关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关员报关时,应按海关规定清晰、准确地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提交有效单证。并应协助海关完成其所申报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报关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担任报关工作。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只能负责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不能代理其它企业的报关业务。报关员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报关员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应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将依照本法及有关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关员,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
(1)在申报作业中不能向海关提供完整、准确、有效的单证;
(2)未按海关进出口税则及有关规定申报进出口商品名称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核销手续的;
(4)转借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人报关员证的;
(5)未参加海关年审或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6)报关员的考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7)脱离原报关单位未办理换发报关员证的;
(8)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败坏海关声誊行为的;
(9)有其他违反海关有关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施行报关数据作业的予申报录入员,与报关员享有同等资格,并对其报关员数据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在持有海关签章的手填报关单与计算机传送数据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建立档案所需要的各种表格:
(1)报关员培训登记表;
(2)报关员复训登记表;
(3)报关员资格审定报告书;(年审报告书)
(4)报关员过户申请表;
(5)报关员证;
第二十六条 凡被海关开除辞退及限期调离的人员不能参加报关员培训,调离海关人员三年内不予参加报关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报关员的将励和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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