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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规范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效组织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开展,上海市统计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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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二)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三)所有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凡符合《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均可以通过考试、申请,经认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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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所称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既包括从事基层报表填报的人员,也包括从事统计报表的汇总、加工、转报等综合部门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员。既包括专职统计人员,也包括兼职统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