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纪,第一次当众警告,不听劝阻或第二次违纪则直接计入考场登记表,答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1、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2、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4、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暗号;
5、夹带规定以外书籍、资料、通讯器材等物品;
6、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
7、接传、交换答案。
二、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答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1、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
3、故意在答卷上做标记;
4、在试卷中,由评卷人认定的异常试卷和异常考场的试卷。
三、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考试成绩无效外,三年内不准其申报资格考试,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1、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有意撕毁、损坏;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
3、换试卷、涂改成绩。
四、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考试成绩无效外,五年内不准其申报资格考试,并视情节的轻重交有关部门部门处理:
1、无理取闹,扰乱考场、评卷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
4、对考试工作人员打击报复。
五、应考人员有其他作弊行为的,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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