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22日上午: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14:00~17: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二、报考条件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6、 《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 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质量专业工作(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