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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一)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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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Bankers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协会由获准经营金融业务并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并遵守本章程的金融机构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会员或准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或准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或准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四、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五、加强会员或准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
六、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组织、促进会员或准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或准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准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手续: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
二、收到申请文件后,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
第十二条退会:
一、会员或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该会员发出通知后三十日且已经付清一切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二、会员或准会员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的,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三、会员或准会员在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协会的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五)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七)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八)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九)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准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四)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五)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六)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准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罚则:
一、凡会员或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中止或取消。
二、会员或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中止会籍1-6个月;
(四)开除会籍。
三、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被处分的会员或准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该项事宜进行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讨论、决定给予违章会员或准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
七、审议通过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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