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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估协会: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通知

发表时间:2014/4/16 15:46: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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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估协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起草了《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附件: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及《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践考核总体组织工作,包括专业实践监管、专业考核申请的受理、资格初审、考核工作总体安排、考核结果公示公告、考核申诉受理、相关资格认定和过程监管等。

第四条 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所在考核点专业实践监管及专业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考核工作方案制定、考官聘请、现场组织等。

第五条 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通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操作。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为对实践考核管理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 专业实践

第六条 专业实践基本流程如下:

(一)登录“系统”,完善个人信息;

(二)确定实践单位和指导教师;

(三)确定实践方案;

(四)参与专业活动并完成相关任务;

(五)完成实践总结;

(六)结束专业实践。

第七条 专业实践须登录“系统”进行,实践时间以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在“系统”确认后开始计算。

第八条 专业实践活动的内容应与土地估价专业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土地估价;

(二)土地市场调查研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四)土地估价科研课题;

(五)土地估价信息收集整理;

(六)土地价格管理等。

第九条 实践人员除参与一定数量专业活动外,还应完成以下相关任务:

(一)客观填写实践日志、实践记录等;

(二)撰写至少一篇案例分析报告;

(三)适时与指导教师交流;

(四)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五)撰写实践总结。

第十条 实践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实践活动的名称及内容;

(二)专业实践活动中担任的角色;

(三)专业实践活动中承担的具体任务;

(四)其它需填写的内容。

第十一条 案例分析报告在实践期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见,应以实践人员参与的估价项目为案例,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情况简介;

(二)项目涉及的技术路线与方法描述;

(三)技术特点分析;

(四)其他分析内容等。

第十二条 实践总结应在实践结束时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我介绍、实践单位简介;

(二)实践过程,包括实践经历的时间、参与的主要工作及承担的主要任务;

(三)实践中获得的体会;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须完成以下指导工作:

(一)登录“系统”确认指导实践人员;

(二)协助实践人员编制实践方案并对其实践内容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沟通指导;

(三)对实践人员提交的材料等进行检查和评阅;

(四)对实践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五)客观撰写鉴定意见并接受查询;

(六)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填报到“系统”中。

第十四条 实践单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登录“系统”确认接收实践人员;

(二)协助实践人员编制实践方案并适时调整;

(三)为实践人员提供实践项目(工作)并明确具体任务;

(四)对实践人员的实践过程进行监督;

(五)客观撰写实践鉴定意见并接受查询;

(六)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填报到“系统”中。

第十五条 实践人员应保持实践工作稳定。如变更指导教师或实践单位须提出申请,且由原指导教师或实践单位提出阶段性实践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实践人员在实践期内可自行暂停专业实践,单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时间不计入实践时间。暂停及恢复实践须于“系统”中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实践人员可于“系统”中自行申请放弃专业实践,放弃后原实践时间作废,如再次进行专业实践需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实践人员未达到实践要求、未通过实践考核,需延长实践期,延长期至少为一个季度。自愿延长实践期的,自行决定具体延长时间。

第三章 专业考核

第十九条 专业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实践内容及过程;

(二)专业技术水平及独立估价作业能力;

(三)行业规范知识和执业道德水平等。

第二十条 专业考核采用实时申报、分批考核的方式,主要程序包括:

(一)申请专业考核;

(二)考核资格初审;

(三)面谈考评;

(四)考核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业考核通过“系统”进行申请,需提交专业考核申请材料和选择考核点等。

专业考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暨推荐表、实践总结、案例分析报告等,均通过“系统”填报。其中申请暨推荐表须提交电子扫描件。

一般情况下,考核点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且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变更考核点。

第二十二条 推荐人及实践单位须在核实专业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对实践人员专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实践人员完成专业实践;

(二)确认实践人员实践时间的有效性;

(三)确认实践人员实践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实践人员的实践经历及水平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三条 资格初审由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践人员如因资料不规范未能通过初审的,完善材料后即可重新申请;如因申请资格不符等问题未能通过初审,须在达标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面谈考评由各考核点分次组织,组织程序为:

(一)受理实践人员的专业考核申请;

(二)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向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面谈考评,包括聘请考官、组织初评及现场面谈考评;

(四)汇总所在考核点的考评结果,并报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各考核点组织面谈考评前须编制考核工作方案,报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内容包括面谈考评人数、报名截止时间、面谈考评时间、面谈考评地点及考官名单等。面谈考评次数应根据专业考核申请情况做适当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考核点建立面谈考官库,每次面谈从中选取。考官库名单须经实践考核委员会审查,如需变更应提交书面申请至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面谈考官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实践人员情况并进行初评;

(二)进行面谈考评,填写考评意见及建议;

(三)遵守保密协议,考评结果公布前不得向外透露面谈考官身份及考评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面谈考评的基本规则如下:

(一)面谈考评以小组方式进行,每组由3名面谈考官组成,其中1人主持;

(二)小组内各面谈考官独立投票,采用多数表决制。

(三)证实有抄袭、作假、替考等违规现象时,一票否决即为专业考核不通过。

第二十九条 面谈考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一)考评对象的指导教师、推荐人或来自同一实践单位;

(二)考评对象的直系或旁系亲属、同学、同事、老师等;

(三)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考核点在面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考评结果由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公示无异议视为通过专业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专业考核的人员,须根据专业考核意见延长实践后再申请专业考核,并在原报名的考核点申请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专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按季度汇总后,由实践考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议,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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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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