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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聘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5年。 (三)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四)取得工程技术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五)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于2002年底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两个科目,只参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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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加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行为的行业自律,根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并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注册管理机构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设备监理自律组织或相关机构,作为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注册管理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并接受定期的执业考核。 第二章 申请注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注册设备监理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并在上一注册期内执业考核合格。 第十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首次注册申请,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附表1);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3.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三)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设备监理理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首次注册。 (四)注册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不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只出示原件即可),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须一式4份,附表2);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原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注册人员情况,进行认真审验后,将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汇总表(附表3)及汇总表电子版,报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表内相应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制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向社会公布人员名单,将办结的相应申请表送交注册登记机构存档。办理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登记机构1份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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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考试设置《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前三科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最后一科考试时间为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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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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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表通知得知,2013年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时间确定于9月7、8日。 |
考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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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每年考试一次。 |
考试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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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题型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三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 |
成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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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查询时间一般为11月中旬。查询网址: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
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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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设备监理师合格标准尚未公布,考生可参考2011年设备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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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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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设备工程监理、设备工作设计和制造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02年底前评聘工作技术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25年。 2、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20年。 3、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10年。 (二)业务经历: 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国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要设备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或监理工作。 2、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国家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省部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设备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中主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或监理工作。 3、获得有关设备工程专业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获得2项设备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获得3项设备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共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人员申报,由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填写好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签署证明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事部门,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按名次顺序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各种证明文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等)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时,可送复印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六)各地区、各部门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并在设备工程监理机构从事设备工作监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均须按本办法办理。 |
证书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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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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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