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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4/12/16 9:17: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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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精神,结合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结合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按照国家考试标准,全市统一组织,重点围绕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教师资格申请人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把教师入口关,探索建立符合国家统一要求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标准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二)考试对象

上海市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

1.申请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证明报考。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本市根据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适时在不同的教师资格种类中,增加相应的面试题目。在2012年的面试中,先在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面试中加入钢琴弹唱、绘画等技能测试内容。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试点期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3.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何种考试方式将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部署执行。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4.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定面试合格成绩。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五)考试组织与实施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时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并建立考官库。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统一派遣、持证上岗。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分别负责笔试与面试的考务管理和有关考务工作的实施落实,各区县教育局具体组织安排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六)考试收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具体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另行公布。

(七)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学科一致。

对于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组织领导

上海市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推进与指导。上海市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开展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与指导。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的教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高等师范院校应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工作。

(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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