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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表时间:2010/6/10 10:32: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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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四)在涉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还需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查询有关资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会计研究成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主持制订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工作中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使本企业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增加。  

(五)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独立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其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4.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主要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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